.第四章、奖励与处罚第二十八条.对保护电力设施做出下列突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由电力行政主管部门给予100元至2000元的奖励 作出重大贡献的,给予2000元以上的奖励、一 对破坏,盗窃或哄抢电力设施器材的行为检举、揭发有功的,二,对破坏,盗窃或哄抢电力设施器材的行为进行斗争,有效防止事故发生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 三。发现电力设施隐患及时向电力行政主管部门,电力设施产权人或管理者报告、避免重大事故发生的.四、为维护电力设施安全,做出其他显著成绩的,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危及电力设施安全 尚未造成电力设施损坏的.由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电力设施损坏的,责令赔偿损失 并可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危害电力设施建设的,由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收购废旧电力设施器材的单位、未如实登记出售单位和废旧电力设施器材设备相关信息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可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由行政综合执法机关依法予以拆除.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堆放物品 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由区,县,人民政府责令强制清除.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作业,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一.未经批准或未采取安全措施,在电力设施周围500米范围内.指水平距离.或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爆破或其他作业、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二 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烧窑 烧荒,挖沙作业,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盗窃,哄抢库存或者已废弃停止使用的电力设施器材的。二。盗窃。哄抢尚未安装完毕或尚未交付使用单位验收的电力设施的 三,阻碍电力建设或者电力设施抢修,致使电力建设或者电力设施抢修不能正常进行的,四 扰乱电力生产企业,变电所.电力调度机构和供电企业的秩序,致使生产 工作和营业不能正常进行的,五 拒绝、阻碍电力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六.其他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应给予行政处罚的其他行为。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七条.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八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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