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奖励与处罚第二十八条、对保护电力设施做出下列突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由电力行政主管部门给予100元至2000元的奖励,作出重大贡献的.给予2000元以上的奖励,一 对破坏。盗窃或哄抢电力设施器材的行为检举.揭发有功的 二 对破坏 盗窃或哄抢电力设施器材的行为进行斗争,有效防止事故发生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三,发现电力设施隐患及时向电力行政主管部门,电力设施产权人或管理者报告、避免重大事故发生的,四,为维护电力设施安全,做出其他显著成绩的,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危及电力设施安全,尚未造成电力设施损坏的,由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电力设施损坏的.责令赔偿损失,并可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危害电力设施建设的,由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 收购废旧电力设施器材的单位 未如实登记出售单位和废旧电力设施器材设备相关信息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可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由行政综合执法机关依法予以拆除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 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堆放物品,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由区。县,人民政府责令强制清除,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作业 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一,未经批准或未采取安全措施,在电力设施周围500米范围内,指水平距离,或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爆破或其他作业,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二.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烧窑 烧荒 挖沙作业 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盗窃.哄抢库存或者已废弃停止使用的电力设施器材的。二 盗窃、哄抢尚未安装完毕或尚未交付使用单位验收的电力设施的。三,阻碍电力建设或者电力设施抢修。致使电力建设或者电力设施抢修不能正常进行的,四、扰乱电力生产企业 变电所.电力调度机构和供电企业的秩序 致使生产 工作和营业不能正常进行的、五。拒绝,阻碍电力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六,其他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应给予行政处罚的其他行为、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七条 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