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奖励与处罚第二十八条、对保护电力设施做出下列突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由电力行政主管部门给予100元至2000元的奖励、作出重大贡献的。给予2000元以上的奖励、一 对破坏.盗窃或哄抢电力设施器材的行为检举,揭发有功的 二 对破坏,盗窃或哄抢电力设施器材的行为进行斗争,有效防止事故发生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三 发现电力设施隐患及时向电力行政主管部门,电力设施产权人或管理者报告,避免重大事故发生的。四,为维护电力设施安全。做出其他显著成绩的,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规定 危及电力设施安全。尚未造成电力设施损坏的,由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电力设施损坏的 责令赔偿损失 并可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危害电力设施建设的.由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收购废旧电力设施器材的单位,未如实登记出售单位和废旧电力设施器材设备相关信息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可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 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 由行政综合执法机关依法予以拆除,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堆放物品。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由区、县。人民政府责令强制清除、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作业、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一。未经批准或未采取安全措施,在电力设施周围500米范围内 指水平距离 或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爆破或其他作业,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二,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烧窑。烧荒 挖沙作业、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盗窃.哄抢库存或者已废弃停止使用的电力设施器材的。二、盗窃,哄抢尚未安装完毕或尚未交付使用单位验收的电力设施的、三。阻碍电力建设或者电力设施抢修 致使电力建设或者电力设施抢修不能正常进行的,四 扰乱电力生产企业,变电所 电力调度机构和供电企业的秩序,致使生产.工作和营业不能正常进行的,五,拒绝,阻碍电力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六.其他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应给予行政处罚的其他行为,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七条.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的 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八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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