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奖励与处罚第二十八条,对保护电力设施做出下列突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 由电力行政主管部门给予100元至2000元的奖励。作出重大贡献的、给予2000元以上的奖励.一,对破坏 盗窃或哄抢电力设施器材的行为检举.揭发有功的.二 对破坏、盗窃或哄抢电力设施器材的行为进行斗争。有效防止事故发生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三.发现电力设施隐患及时向电力行政主管部门,电力设施产权人或管理者报告,避免重大事故发生的 四。为维护电力设施安全,做出其他显著成绩的,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规定、危及电力设施安全.尚未造成电力设施损坏的 由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电力设施损坏的,责令赔偿损失、并可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危害电力设施建设的,由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收购废旧电力设施器材的单位 未如实登记出售单位和废旧电力设施器材设备相关信息的 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可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 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由行政综合执法机关依法予以拆除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堆放物品。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由区.县 人民政府责令强制清除,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作业.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一.未经批准或未采取安全措施,在电力设施周围500米范围内。指水平距离。或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爆破或其他作业 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二,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烧窑。烧荒。挖沙作业、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盗窃.哄抢库存或者已废弃停止使用的电力设施器材的.二.盗窃 哄抢尚未安装完毕或尚未交付使用单位验收的电力设施的.三,阻碍电力建设或者电力设施抢修、致使电力建设或者电力设施抢修不能正常进行的。四,扰乱电力生产企业,变电所 电力调度机构和供电企业的秩序、致使生产 工作和营业不能正常进行的,五,拒绝,阻碍电力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六。其他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应给予行政处罚的其他行为、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七条.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八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