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奖励与处罚第二十八条 对保护电力设施做出下列突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由电力行政主管部门给予100元至2000元的奖励,作出重大贡献的 给予2000元以上的奖励,一,对破坏。盗窃或哄抢电力设施器材的行为检举 揭发有功的、二。对破坏.盗窃或哄抢电力设施器材的行为进行斗争。有效防止事故发生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三 发现电力设施隐患及时向电力行政主管部门,电力设施产权人或管理者报告.避免重大事故发生的,四。为维护电力设施安全 做出其他显著成绩的.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危及电力设施安全,尚未造成电力设施损坏的、由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造成电力设施损坏的。责令赔偿损失,并可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危害电力设施建设的、由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收购废旧电力设施器材的单位 未如实登记出售单位和废旧电力设施器材设备相关信息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可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由行政综合执法机关依法予以拆除。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堆放物品.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由区、县,人民政府责令强制清除、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作业.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一。未经批准或未采取安全措施 在电力设施周围500米范围内.指水平距离,或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爆破或其他作业.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二、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烧窑,烧荒。挖沙作业、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盗窃,哄抢库存或者已废弃停止使用的电力设施器材的、二,盗窃 哄抢尚未安装完毕或尚未交付使用单位验收的电力设施的.三 阻碍电力建设或者电力设施抢修,致使电力建设或者电力设施抢修不能正常进行的。四,扰乱电力生产企业.变电所,电力调度机构和供电企业的秩序,致使生产,工作和营业不能正常进行的,五,拒绝、阻碍电力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六,其他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应给予行政处罚的其他行为。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七条,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八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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