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罚.则第三十八条,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一。未按照规定选择勘察设计.施工单位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5000元至2万元罚款,二、未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责令其限期补办、并处以5000元至2万元罚款.三,未申请工程质量等级验核或者验核不合格而擅自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限期补办质量等级验核手续.并处以5000元至2万元罚款,四.强行为施工单位提供不合格建筑材料,构配件及设备的,责令停止使用、已经使用的、责令进行技术鉴定,并处以2万元至5元罚款。房屋开发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除按照前款规定处罚外、可视情节轻重 建议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九条.勘察设计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一,擅自越级承担勘察设计项目的,责令停止勘察设计,宣布其勘察设计文件无效 并处以勘察设计费1至3倍的罚款,二、勘察设计文件不符合国家和省有关工程勘察设计标准,规范。规程 致使发生质量事故。造成经济损失的。可视情节轻重。建议建设行政管理部门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并按照工程勘察设计合同规定赔偿经济损失。三、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指定工程所用建筑材料 构配件及设备生产厂家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万元至5万元罚款 第四十条、施工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一,擅自越级承担施工项目的.责令停止施工,并处以2万元至10万元罚款.二.未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技术标准。质量验评标准、施工规范、操作规程.设计文件及合同规定施工。出现质量问题的,责令停工。返工.并处以1万元至5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建议建设行政管理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三 工程竣工未达到国家规定的竣工条件和质量标准的,责令限期返工.并处以2万元至10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建议建设行政管理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四、采购,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及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对其进行试验,检验 或者未按照规定取样送试的。责令停止使用,并处以1万至5万元罚款,五。违反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转包工程的.责令其立即停工.并处以5万元至10万元罚款、建议建设行政管理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建设监理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监理失误出现质量问题的,由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予以通报批评,并处以1万元至5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建议建设行政管理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第四十二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出具虚假数据的,由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处以检测费5至10倍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建议建设行政管理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第四十三条,建筑材料、构配件及设备生产销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辽宁省商品质量监督条例 处罚 第四十四条,擅自改变工期出现质量问题的。由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处以5000元至5万元罚款。第四十五条 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处理。第四十六条、违反工商管理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罚,第四十七条,罚款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款票据.罚款全额上缴同级财政,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责任人,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九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条,拒绝。阻碍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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