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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罚 则第三十八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一、未按照规定选择勘察设计,施工单位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5000元至2万元罚款,二,未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责令其限期补办,并处以5000元至2万元罚款 三 未申请工程质量等级验核或者验核不合格而擅自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限期补办质量等级验核手续.并处以5000元至2万元罚款。四,强行为施工单位提供不合格建筑材料、构配件及设备的。责令停止使用、已经使用的.责令进行技术鉴定,并处以2万元至5元罚款、房屋开发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除按照前款规定处罚外。可视情节轻重.建议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九条 勘察设计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擅自越级承担勘察设计项目的。责令停止勘察设计.宣布其勘察设计文件无效。并处以勘察设计费1至3倍的罚款,二。勘察设计文件不符合国家和省有关工程勘察设计标准,规范 规程。致使发生质量事故,造成经济损失的,可视情节轻重、建议建设行政管理部门降低资质等级 吊销资质证书,并按照工程勘察设计合同规定赔偿经济损失,三 为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指定工程所用建筑材料,构配件及设备生产厂家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万元至5万元罚款、第四十条,施工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一、擅自越级承担施工项目的 责令停止施工、并处以2万元至10万元罚款,二.未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技术标准、质量验评标准、施工规范 操作规程。设计文件及合同规定施工、出现质量问题的,责令停工 返工,并处以1万元至5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建议建设行政管理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三、工程竣工未达到国家规定的竣工条件和质量标准的、责令限期返工,并处以2万元至10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建议建设行政管理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四.采购,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及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对其进行试验,检验 或者未按照规定取样送试的,责令停止使用,并处以1万至5万元罚款,五.违反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转包工程的,责令其立即停工,并处以5万元至10万元罚款,建议建设行政管理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一条,建设监理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监理失误出现质量问题的、由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予以通报批评,并处以1万元至5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建议建设行政管理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第四十二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出具虚假数据的、由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处以检测费5至10倍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建议建设行政管理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第四十三条、建筑材料 构配件及设备生产销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辽宁省商品质量监督条例。处罚,第四十四条 擅自改变工期出现质量问题的.由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处以5000元至5万元罚款.第四十五条、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处理,第四十六条.违反工商管理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罚 第四十七条、罚款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款票据.罚款全额上缴同级财政、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责任人,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九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条,拒绝,阻碍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处罚 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 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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