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罚 则第三十八条.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一,未按照规定选择勘察设计。施工单位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5000元至2万元罚款 二。未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责令其限期补办,并处以5000元至2万元罚款 三,未申请工程质量等级验核或者验核不合格而擅自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限期补办质量等级验核手续,并处以5000元至2万元罚款、四,强行为施工单位提供不合格建筑材料,构配件及设备的。责令停止使用。已经使用的 责令进行技术鉴定。并处以2万元至5元罚款.房屋开发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除按照前款规定处罚外。可视情节轻重。建议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顿 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九条。勘察设计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一、擅自越级承担勘察设计项目的 责令停止勘察设计,宣布其勘察设计文件无效.并处以勘察设计费1至3倍的罚款.二。勘察设计文件不符合国家和省有关工程勘察设计标准 规范、规程,致使发生质量事故 造成经济损失的。可视情节轻重 建议建设行政管理部门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并按照工程勘察设计合同规定赔偿经济损失。三 为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指定工程所用建筑材料.构配件及设备生产厂家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万元至5万元罚款 第四十条.施工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一、擅自越级承担施工项目的 责令停止施工,并处以2万元至10万元罚款、二.未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技术标准。质量验评标准、施工规范,操作规程,设计文件及合同规定施工、出现质量问题的,责令停工。返工,并处以1万元至5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建议建设行政管理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三。工程竣工未达到国家规定的竣工条件和质量标准的 责令限期返工,并处以2万元至10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 建议建设行政管理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四。采购.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及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对其进行试验、检验,或者未按照规定取样送试的.责令停止使用.并处以1万至5万元罚款、五,违反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转包工程的 责令其立即停工.并处以5万元至10万元罚款、建议建设行政管理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一条,建设监理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监理失误出现质量问题的。由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予以通报批评。并处以1万元至5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建议建设行政管理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第四十二条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出具虚假数据的、由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处以检测费5至10倍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建议建设行政管理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第四十三条 建筑材料,构配件及设备生产销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和、辽宁省商品质量监督条例、处罚 第四十四条。擅自改变工期出现质量问题的,由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处以5000元至5万元罚款.第四十五条.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处理、第四十六条 违反工商管理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罚.第四十七条 罚款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款票据。罚款全额上缴同级财政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责任人、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九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条.拒绝、阻碍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 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一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