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罚,则第三十八条,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 由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未按照规定选择勘察设计。施工单位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5000元至2万元罚款 二,未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责令其限期补办.并处以5000元至2万元罚款,三.未申请工程质量等级验核或者验核不合格而擅自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限期补办质量等级验核手续。并处以5000元至2万元罚款 四。强行为施工单位提供不合格建筑材料,构配件及设备的 责令停止使用 已经使用的.责令进行技术鉴定,并处以2万元至5元罚款 房屋开发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除按照前款规定处罚外 可视情节轻重,建议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九条、勘察设计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一,擅自越级承担勘察设计项目的,责令停止勘察设计、宣布其勘察设计文件无效、并处以勘察设计费1至3倍的罚款 二、勘察设计文件不符合国家和省有关工程勘察设计标准,规范。规程、致使发生质量事故,造成经济损失的 可视情节轻重,建议建设行政管理部门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并按照工程勘察设计合同规定赔偿经济损失、三.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指定工程所用建筑材料。构配件及设备生产厂家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万元至5万元罚款 第四十条。施工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一,擅自越级承担施工项目的。责令停止施工.并处以2万元至10万元罚款,二.未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技术标准 质量验评标准。施工规范 操作规程.设计文件及合同规定施工、出现质量问题的.责令停工、返工、并处以1万元至5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 建议建设行政管理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三,工程竣工未达到国家规定的竣工条件和质量标准的.责令限期返工。并处以2万元至10万元罚款 情节严重的,建议建设行政管理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四.采购、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及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对其进行试验 检验,或者未按照规定取样送试的,责令停止使用,并处以1万至5万元罚款.五。违反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转包工程的,责令其立即停工.并处以5万元至10万元罚款,建议建设行政管理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一条、建设监理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监理失误出现质量问题的、由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予以通报批评,并处以1万元至5万元罚款 情节严重的,建议建设行政管理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第四十二条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出具虚假数据的 由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处以检测费5至10倍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建议建设行政管理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第四十三条,建筑材料,构配件及设备生产销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辽宁省商品质量监督条例、处罚、第四十四条,擅自改变工期出现质量问题的。由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处以5000元至5万元罚款,第四十五条,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处理,第四十六条,违反工商管理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罚。第四十七条、罚款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款票据,罚款全额上缴同级财政、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责任人 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九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拒绝、阻碍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 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