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罚,则第三十八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一.未按照规定选择勘察设计.施工单位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5000元至2万元罚款,二,未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责令其限期补办,并处以5000元至2万元罚款,三,未申请工程质量等级验核或者验核不合格而擅自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限期补办质量等级验核手续 并处以5000元至2万元罚款、四.强行为施工单位提供不合格建筑材料、构配件及设备的,责令停止使用,已经使用的,责令进行技术鉴定,并处以2万元至5元罚款,房屋开发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除按照前款规定处罚外 可视情节轻重,建议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顿 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的 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九条 勘察设计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 由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一、擅自越级承担勘察设计项目的.责令停止勘察设计,宣布其勘察设计文件无效。并处以勘察设计费1至3倍的罚款,二,勘察设计文件不符合国家和省有关工程勘察设计标准,规范.规程,致使发生质量事故,造成经济损失的,可视情节轻重、建议建设行政管理部门降低资质等级 吊销资质证书,并按照工程勘察设计合同规定赔偿经济损失.三 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指定工程所用建筑材料 构配件及设备生产厂家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万元至5万元罚款。第四十条。施工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一。擅自越级承担施工项目的 责令停止施工.并处以2万元至10万元罚款、二。未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技术标准。质量验评标准 施工规范.操作规程,设计文件及合同规定施工.出现质量问题的,责令停工 返工、并处以1万元至5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建议建设行政管理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三 工程竣工未达到国家规定的竣工条件和质量标准的,责令限期返工、并处以2万元至10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建议建设行政管理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四。采购.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及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对其进行试验 检验。或者未按照规定取样送试的.责令停止使用、并处以1万至5万元罚款。五,违反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转包工程的 责令其立即停工、并处以5万元至10万元罚款 建议建设行政管理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一条,建设监理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监理失误出现质量问题的。由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予以通报批评、并处以1万元至5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建议建设行政管理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第四十二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出具虚假数据的。由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处以检测费5至10倍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 建议建设行政管理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第四十三条,建筑材料、构配件及设备生产销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辽宁省商品质量监督条例、处罚,第四十四条,擅自改变工期出现质量问题的,由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处以5000元至5万元罚款,第四十五条.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处理.第四十六条。违反工商管理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罚 第四十七条,罚款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款票据,罚款全额上缴同级财政。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责任人 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九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 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条。拒绝、阻碍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 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一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