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保修和纠纷处理第二十五条、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和保修抵押金制度 第二十六条,工程保修期限从竣工验收交付使用之日起按照下列规定计算.一.民用建筑、一般工业建筑,构筑物的土建工程为1年,其中屋面防水工程为3年,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安装工程为6个月、供热及供冷为1个采暖期或者供冷期、二 室外的上下水和小区道路等市政公用工程为1年.三、其他工程的保修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在合同中规定,第二十七条,工程在规定的保修期限内、因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原因造成质量问题的,由责任方承担质量责任。负担维修费用。由于地震 洪水、台风等不可抗力造成的工程质量事故及由于使用单位使用不当造成工程质量问题的 不属于质量保修范围、第二十八条。在工程保修期内因建筑材料、构配件不合格出现质量问题、有关单位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质量责任,一、属于施工单位采购或者经其验收同意的,由施工单位承担质量责任,二,属于建设单位采购或者属于建设单位强行为施工单位提供的,由建设单位承担质量责任 三,属于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单位提供错误检测数据的 由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单位承担质量责任。第二十九条。工程交付使用前 建设单位按照下列规定从工程结算价款中一次划拨工程质量保修抵押金。存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银行开设的专门帐户,一,住宅工程按工程造价的3,二.公共建筑按工程造价的1 5,三 其他工程按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在合同中确定的比例 建设工程质量保修抵押金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第三十条。在工程质量保修期内、未出现属于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或者虽已出现、但施工单位已返修、经验收合格的、保修期满 保修抵押金本金及利息退施工单位、属于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施工单位应在接到工程保修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予以返修。施工单位拒绝返修或者施工单位被撤销的、保修期满.保修抵押金本金及利息拨给建设单位。属于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但建设单位未与施工单位协商,自选委托其他单位返修的.返修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原保修抵押金本金及利息退施工单位,第三十一条,对工程质量责任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 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三十二条.因工程质量问题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依据法律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