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三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质量标准对建设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第三十四条、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的机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考核,从事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机构 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考核。经考核合格后、方可实施质量监督,国家有关部门在我省设置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应当到省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十五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监督手续时,应当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资质等级,经营范围进行核查,超越资质等级 经营范围的、不予办理监督手续、第三十六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工程施工中对工程质量进行抽查。对重要部位随时进行监督 发现质量问题。以书面形式责令采取解决措施 在工程竣工后,根据建设单位的申请及时对工程质量进行等级验核 第三十七条、建设工程实行按质论价,对质量达到优良等级的实行优价 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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