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三十三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质量标准对建设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第三十四条。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的机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考核。从事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机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考核.经考核合格后 方可实施质量监督、国家有关部门在我省设置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到省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第三十五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监督手续时,应当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资质等级。经营范围进行核查。超越资质等级、经营范围的 不予办理监督手续 第三十六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工程施工中对工程质量进行抽查、对重要部位随时进行监督,发现质量问题,以书面形式责令采取解决措施、在工程竣工后,根据建设单位的申请及时对工程质量进行等级验核、第三十七条 建设工程实行按质论价,对质量达到优良等级的实行优价,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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