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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 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以及相关应急救援工作。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 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第四条,省.市 县。含县级市、区.下同 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省.市 县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省、市,县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消防工作 法律 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五条、省.市、县、乡.镇 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团体 企业 事业单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报刊.广播,电视,通信等媒体应当宣传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常识、适时、无偿发布消防公益信息。公民应当自觉学习消防常识,提高防火自救能力。第六条。每年11月9日为本省消防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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