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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 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以及相关应急救援工作 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 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 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第四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省、市,县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省.市 县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及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消防工作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五条。省,市,县。乡.镇,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团体。企业 事业单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报刊,广播,电视,通信等媒体应当宣传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常识,适时。无偿发布消防公益信息,公民应当自觉学习消防常识.提高防火自救能力.第六条 每年11月9日为本省消防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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