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消防安全责任第七条.省、市,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上级人民政府应当与下一级人民政府签订年度消防工作责任书。确定消防工作责任目标 并对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第八条,省、市.县人民政府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一.贯彻实施消防法律。法规 编制消防规划并组织实施,二.建立和完善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研究并协调解决消防工作重大问题。三,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和消防安全检查,四,组织有关部门针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火灾特点制定应急预案,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 五,对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六,组织有关部门实施消防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推广使用先进的消防和应急救援技术.设备.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开展消防公益活动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第九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一。建立健全消防工作制度,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落实消防安全措施。二 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和消防安全检查 督促消除火灾隐患,三,指导,支持.帮助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消防工作,四,上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消防工作。第十条,消防救援机构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消防技术标准。二、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指导消防安全培训。三 参与编制城乡消防规划、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四 对准备投入使用或者营业的公众聚集场所和举行重大活动的现场进行消防安全检查。五 依法实施消防监督检查,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监督火灾隐患整改。及时报告。通报重大火灾隐患情况,六。依法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七,督促,指导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工作。开展消防业务训练和灭火演练 八 扑救火灾.调查火灾事故原因 统计火灾事故损失,九 依法承担灾害事故和其他应急救援工作、十,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村民委员会 居民委员会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一,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 制定防火安全公约,进行防火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二.开展群众性的自防自救工作,三,协助人民政府 消防救援机构做好有关消防工作.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第十二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查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审查的结果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申请批准开工报告时应当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更改经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查合格的消防设计,确需修改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出具消防设计审查意见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重新申请消防设计审查。第十三条 特殊建设工程未经消防设计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其他建设工程 建设单位未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的、有关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或者批准开工报告,第十四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应当申请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竣工 建设单位应当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抽查。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建设工程不得重复备案.虚假备案,第十五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 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组织防火安全检查、改善防火条件 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二,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定期组织有针对性的演练,提高组织疏散逃生的能力.三、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四 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五 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六。组织火灾自救,保护火灾现场,协助调查火灾原因,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第十六条 公安派出所依法对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村民委员会 居民委员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和上级公安机关确定的单位实施日常消防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