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给予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权决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重复备案,虚假备案的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下罚款,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一,施工单位未配备符合标准的灭火器具的,二。施工单位未随施工进度保障充足的消防水源的.三.施工单位未保证消防车通道畅通.妨碍消防车通行的、四,在施工现场搭建的员工宿舍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存在火灾隐患的、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施工 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一,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设计,采用材料及施工,不符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管理的规定和工程建设标准的,二。建设单位或者监理单位未核查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质量证明文件的.或者无质量证明文件同意使用。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三。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进行检验,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外墙装修装饰。建筑屋面使用以及广告牌设置 影响逃生或者灭火救援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七条.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存在火灾隐患 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一 用电。用火、使用可燃气体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 二,在输气.输油管线的消防安全距离内生产。施工、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 三。流动加油车,加气车在市区道路,居民住宅区或者其他危及公共安全的场所从事加油。加气作业的.四,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不符合相关规定的,第四十八条。高层建筑的宾馆客房内未按规定配备逃生器材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九条.市,县、乡.镇、人民政府及省,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违反本条例。在消防工作中不落实消防工作责任 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消防工作职责。严重影响消防工作或者对重大火灾隐患整改不力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按照管理权限予以通报,并责令限期改正,市.县人民政府和省,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因工作不力,失职,渎职.导致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或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社会影响恶劣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的工作人员在消防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除法律规定之外的下列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在消防监督检查 建设工程审查验收,火灾事故调查.消防产品监督中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二,利用职权干扰消防行政许可和消防监督检查工作的.三 利用职务关系从事与消防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 四,对举报,投诉或者发现的消防违法行为未调查处理导致发生火灾事故的,五 违法实施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强制措施的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 法律 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