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给予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权决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 建设单位重复备案、虚假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处5000元以下罚款。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一.施工单位未配备符合标准的灭火器具的,二、施工单位未随施工进度保障充足的消防水源的.三.施工单位未保证消防车通道畅通、妨碍消防车通行的,四 在施工现场搭建的员工宿舍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存在火灾隐患的.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施工.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一.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设计,采用材料及施工 不符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管理的规定和工程建设标准的 二,建设单位或者监理单位未核查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质量证明文件的 或者无质量证明文件同意使用、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三。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进行检验,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外墙装修装饰 建筑屋面使用以及广告牌设置、影响逃生或者灭火救援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存在火灾隐患、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责令改正 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一。用电,用火,使用可燃气体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 二,在输气 输油管线的消防安全距离内生产 施工。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三 流动加油车、加气车在市区道路、居民住宅区或者其他危及公共安全的场所从事加油,加气作业的.四 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不符合相关规定的 第四十八条。高层建筑的宾馆客房内未按规定配备逃生器材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九条、市 县。乡.镇 人民政府及省.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违反本条例。在消防工作中不落实消防工作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消防工作职责,严重影响消防工作或者对重大火灾隐患整改不力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按照管理权限予以通报 并责令限期改正,市.县人民政府和省、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因工作不力。失职.渎职.导致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或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社会影响恶劣的,对主要负责人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条,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的工作人员在消防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除法律规定之外的下列行为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在消防监督检查。建设工程审查验收,火灾事故调查.消防产品监督中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二。利用职权干扰消防行政许可和消防监督检查工作的 三,利用职务关系从事与消防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四。对举报、投诉或者发现的消防违法行为未调查处理导致发生火灾事故的、五,违法实施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强制措施的。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 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