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给予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权决定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重复备案.虚假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一 施工单位未配备符合标准的灭火器具的,二 施工单位未随施工进度保障充足的消防水源的.三 施工单位未保证消防车通道畅通,妨碍消防车通行的,四,在施工现场搭建的员工宿舍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存在火灾隐患的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责令停止施工,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一、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设计.采用材料及施工,不符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管理的规定和工程建设标准的,二,建设单位或者监理单位未核查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质量证明文件的.或者无质量证明文件同意使用、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三,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进行检验。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外墙装修装饰。建筑屋面使用以及广告牌设置.影响逃生或者灭火救援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七条.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存在火灾隐患、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一、用电。用火。使用可燃气体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二.在输气。输油管线的消防安全距离内生产.施工、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 三,流动加油车、加气车在市区道路、居民住宅区或者其他危及公共安全的场所从事加油、加气作业的.四,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不符合相关规定的、第四十八条,高层建筑的宾馆客房内未按规定配备逃生器材的、责令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九条、市、县。乡。镇 人民政府及省。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违反本条例,在消防工作中不落实消防工作责任 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消防工作职责 严重影响消防工作或者对重大火灾隐患整改不力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按照管理权限予以通报,并责令限期改正,市、县人民政府和省.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因工作不力、失职、渎职。导致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或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 社会影响恶劣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条、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的工作人员在消防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除法律规定之外的下列行为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在消防监督检查,建设工程审查验收.火灾事故调查、消防产品监督中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二,利用职权干扰消防行政许可和消防监督检查工作的、三,利用职务关系从事与消防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四.对举报,投诉或者发现的消防违法行为未调查处理导致发生火灾事故的,五、违法实施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强制措施的,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