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给予的行政处罚 由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权决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重复备案.虚假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下罚款、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一。施工单位未配备符合标准的灭火器具的.二、施工单位未随施工进度保障充足的消防水源的,三 施工单位未保证消防车通道畅通.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四,在施工现场搭建的员工宿舍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存在火灾隐患的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施工,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一,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设计.采用材料及施工,不符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管理的规定和工程建设标准的。二,建设单位或者监理单位未核查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质量证明文件的.或者无质量证明文件同意使用,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 三.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进行检验。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外墙装修装饰。建筑屋面使用以及广告牌设置,影响逃生或者灭火救援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七条,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存在火灾隐患 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一.用电 用火 使用可燃气体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二,在输气,输油管线的消防安全距离内生产、施工.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三 流动加油车,加气车在市区道路。居民住宅区或者其他危及公共安全的场所从事加油 加气作业的 四.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不符合相关规定的,第四十八条,高层建筑的宾馆客房内未按规定配备逃生器材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九条.市.县、乡,镇,人民政府及省、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违反本条例.在消防工作中不落实消防工作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消防工作职责、严重影响消防工作或者对重大火灾隐患整改不力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按照管理权限予以通报.并责令限期改正。市,县人民政府和省。市 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因工作不力。失职,渎职。导致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或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社会影响恶劣的 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的工作人员在消防工作中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除法律规定之外的下列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消防监督检查。建设工程审查验收。火灾事故调查.消防产品监督中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二.利用职权干扰消防行政许可和消防监督检查工作的 三、利用职务关系从事与消防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四 对举报.投诉或者发现的消防违法行为未调查处理导致发生火灾事故的.五 违法实施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强制措施的。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