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给予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权决定,法律 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重复备案、虚假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下罚款。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一 施工单位未配备符合标准的灭火器具的。二.施工单位未随施工进度保障充足的消防水源的,三。施工单位未保证消防车通道畅通,妨碍消防车通行的。四.在施工现场搭建的员工宿舍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存在火灾隐患的,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施工,并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一。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设计,采用材料及施工,不符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管理的规定和工程建设标准的。二、建设单位或者监理单位未核查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质量证明文件的、或者无质量证明文件同意使用 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 三,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进行检验、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外墙装修装饰.建筑屋面使用以及广告牌设置。影响逃生或者灭火救援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七条。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 存在火灾隐患 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一.用电。用火,使用可燃气体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二,在输气,输油管线的消防安全距离内生产。施工,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三 流动加油车 加气车在市区道路,居民住宅区或者其他危及公共安全的场所从事加油。加气作业的,四.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不符合相关规定的。第四十八条、高层建筑的宾馆客房内未按规定配备逃生器材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九条、市。县、乡 镇 人民政府及省。市 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违反本条例。在消防工作中不落实消防工作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消防工作职责,严重影响消防工作或者对重大火灾隐患整改不力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按照管理权限予以通报.并责令限期改正.市,县人民政府和省、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因工作不力,失职、渎职、导致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或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社会影响恶劣的 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条。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的工作人员在消防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除法律规定之外的下列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 在消防监督检查、建设工程审查验收.火灾事故调查,消防产品监督中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二,利用职权干扰消防行政许可和消防监督检查工作的 三,利用职务关系从事与消防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四,对举报、投诉或者发现的消防违法行为未调查处理导致发生火灾事故的.五,违法实施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强制措施的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