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火灾预防第十七条,消防规划应当纳入城乡规划,公共消防设施应当与其他市政基础设施统一规划,同步设计和建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消防规划中确定的消防队、站,和消防设施用地用途。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审批,第十八条,建设工程施工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规定,其消防安全工作由施工单位负责 建设单位予以协助 施工单位应当制定并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施工现场消防工作,配备必要的灭火器具,随施工进度保障充足的消防水源、保证消防通道畅通,施工现场搭建的员工宿舍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禁止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宿舍、第十九条,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设计,采用材料及施工,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管理的规定和工程建设标准 施工前。建设单位或者监理单位应当核查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质量证明文件,无质量证明文件的、不得同意使用,施工单位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监理单位的监督下现场取样。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纳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范围,第二十条.建筑物的外墙装修装饰、建筑屋面使用以及广告牌的设置。不得影响防火。逃生和灭火救援、第二十一条,用火应当遵守有关规定。落实消防安全措施,用火作业结束后应当及时清理现场.使用可燃气体应当符合消防安全有关规定 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遵守公安机关有关消防安全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用电应当符合有关规定 电气线路,电气设备应当由专业技术人员安装.维修、并按照有关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检测,电气设备附近禁止堆放可燃物品.第二十三条,生产.储存 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在燃气、油气管线的消防安全距离内生产.施工,应当遵守消防技术标准和有关消防安全管理的规定 流动加油车 加气车不得在市区道路。居民住宅区或者其他危及公共安全的场所从事加油.加气作业、第二十四条。单位设置消防控制室的 应当实行具有职业资格的人员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单位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应当委托具备消防设施检测资质的机构,对自动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技术检测,确保设施的完好有效。鼓励和支持单位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与城市火灾自动报警信息系统联网.第二十五条,人防工程、地铁,地下通道,普通地下建筑物等地下空间的产权人,物业管理单位或者使用人应当遵守国家和省有关地下空间消防安全的管理规定 第二十六条。地铁。地下通道、重要隧道和桥梁应当根据消防管理需要设置和配备必要的防火.灭火和抢险救援设施、设备 第二十七条。公共交通工具生产单位生产的公共交通工具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公共交通工具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置消防器材和逃生工具,安装或者摆放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位置。确保完好有效、公共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定期对公共交通工具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应当及时进行更新。改造 公共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加强对工作人员的消防安全培训,使其能够熟练使用消防器材.并在火灾等突发事件发生时引导,协助乘客及时疏散,第二十八条 同一建筑物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的,应当书面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或者责成有关部门 单位对多产权.多使用人且无统一物业管理或者无专项维修资金等建筑存在的重大火灾隐患、采取措施予以整改。第二十九条.高层建筑内的机关。团体。企业 事业等单位应当至少每季度开展一次防火检查 消防重点单位和人员密集场所应当组织每日防火巡查。高层建筑管理人应当对消防重点部位每日至少进行一次防火巡查 对高层建筑消防设施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并建立检测档案。对火灾隐患应当及时排除,第三十条,高层建筑应当根据需要配备避难,逃生工具,高层建筑的宾馆客房内应当配备手电筒.防烟面具等逃生器材及使用说明,倡导高层建筑业主或者使用人自备口哨,手电筒、防烟面具等自救工具 高层建筑内的单位 应当建立禁止或者限制室内吸烟的制度和措施,第三十一条、下列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接受有关单位组织的消防安全培训,一.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二、专职消防队队员。三。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 四 消防工程设计,施工人员.五、从事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 六,从事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 储存.运输、销售 装卸工作的操作人员、七。人员密集的营业性场所的工作人员和导游,保安人员,八、其他依法需要培训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