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资源 更多>
。第六章,震后安置与重建 第三十六条,地震灾区人民政府应当做好受灾群众的过渡性安置工作.组织受灾群众和企业开展生产自救,过渡性安置点所在地的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次生灾害,饮用水水质.食品卫生。疫情等加强监测、开展流行病学调查 整治环境卫生。避免对土壤,水环境等造成污染,过渡性安置点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应当加强治安管理.依法打击各种违法犯罪行为 维护社会秩序.第三十七条 破坏性地震发生后.省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地震,财政,发展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民政等有关部门对地震灾害损失进行调查评估,地震灾害评估结果按有关规定评审后.报省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第三十八条,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发生后 省人民政府应当配合国务院有关部门、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重大,较大、一般地震灾害的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由省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及地震灾区的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编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批注书签

批注书签自动云同步,随时随地查阅更便捷!

建标库的PC电脑版Android版iPhone版,已全面支持“云批注和云书签”功能。您可以在下载最新版客户端后,立即体验。

在各客户端的资源阅读界面,选中相应的文字内容后,自动弹出云批注菜单;填写相应的信息保存,自动云存储;其它设备随时可查看。

复制 搜索 分享

"大量文字复制"等功能仅限VIP会员使用,您可以选择以下方式解决:

1、选择少量文本,重新进行复制操作

2、开通VIP,享受下载海量资源、文字任意复制等特权

支持平台发展,开通VIP服务
QQ好友 微信 百度贴吧 新浪微博 QQ空间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