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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防震减灾规划.第七条 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上一级防震减灾规划和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防震减灾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各级防震减灾规划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并做好防震减灾规划与其他各相关规划之间的衔接、统筹资源配置、确保防震减灾任务和措施的落实.第九条,防震减灾规划公布实施后 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地震。发展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做好防震减灾规划的实施工作 及时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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