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地震灾害预防,第十八条。抗震设防重大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应当在项目选址.可行性研究前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除根据有关规定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审定的外.由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审定、并确定抗震设防要求.前款规定以外的一般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地震烈度区划图或者地震动参数区划图确定抗震设防要求。建设单位应当在领取建设施工许可证后十日内。将抗震设防要求的采用情况报当地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学校,幼儿园,医院,大型文体场馆 大型商业设施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高于当地房屋建筑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增强抗震设防能力。第十九条。项目审批部门应当将抗震设防要求纳入建设项目管理内容,对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中未包含抗震设防要求的.不予批准或者核准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铁路,交通 民航、水利。电力等其他专业工程的主管部门应当将抗震设防要求纳入工程初步设计或者设计文件的审查内容、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未经审查或者未通过审查的。不予发放施工许可证.第二十条、已经建成的下列建设工程,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或者抗震设防措施未达到抗震设防要求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进行抗震性能鉴定 并限期采取必要的抗震加固措施。一、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二、交通,通信.供水,排水 供电、供气,输油等工程.三,具有重大历史 科学 艺术价值或者重要纪念意义的建设工程.四,学校.幼儿园。医院、大型文体场馆 大型商业设施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 五.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内的建设工程.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地震.住房和城乡建设。卫生,教育等有关部门,对学校,幼儿园,医院。大型文体场馆。大型商业设施等人员密集场所进行抗震性能普查。第二十一条 省.市 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地区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管理 结合新农村建设.将农村村民住宅和乡村公共设施抗震设防要求纳入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管理范围.制定推进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的扶持政策,引导农民在建房时采取科学的抗震措施。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筑物使用说明书中明确建筑物所采用的抗震设防要求.注明建筑抗震构件.隔震装置.减震部件等抗震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建筑物的抗震设施。第二十三条,市人民政府和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地震小区划、活动断层探测和地震危险性分析 震害预测等防震减灾基础性研究工作.为城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工程选址,防震减灾规划编制提供科学依据 第二十四条.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住房和城乡建设。地震 教育等有关部门。利用城市广场,体育场馆.绿地、公园 学校操场等公共设施。因地制宜搞好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统筹安排所需的交通、供水 供电 环保.物资储备等设备设施.应急避难场所应当设置明显的指示标识、并向社会公布,学校 幼儿园、医院、大型文体场馆,大型商业设施等人员密集场所应当设置地震应急疏散通道 配备必要的救生避险设施 第二十五条 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地震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地震应急救援演练,提倡公民自备应急救护器材 提高公民在地震灾害中自救互救的能力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本级人民政府的要求.对本单位人员进行地震应急知识宣传教育。排查和消除地震可能引发的安全隐患、定期进行地震应急救援演练.学校应当进行地震应急知识教育,定期组织学生开展地震紧急疏散演练活动 提高学生的安全避险和自救互救能力、第二十六条,省.市。县人民政府及其地震,教育,科技等有关部门应当开展地震安全社区。防震减灾科普宣传示范学校和科普教育基地建设。制定相应的考核验收标准并组织实施。第二十七条。省、市。县人民政府及其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研究制定支持群测群防工作的各项保障措施。建立稳定的经费渠道,鼓励 支持和引导社会组织和个人开展地震群测群防活动 充分发挥群测群防在地震短期预报、临震预报。灾情信息报告和普及地震知识中的作用,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对防震减灾群测群防网络建设和管理给予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