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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地震应急与救援,第二十八条、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 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地震应急预案。编制本级人民政府的地震应急预案.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和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交通.铁路。水利 电力,通信等城市基础设施和学校。幼儿园,医院、大型文体场馆、大型商业设施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以及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核电站,矿山 危险化学品的生产 经营.储存单位 应当制定地震应急预案、并报当地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制定地震应急预案的部门和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地震应急演练,开展预案和应急演练的评估。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修订地震应急预案、第二十九条。省,市 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以公安消防队伍及其他优势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为依托的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提高地震、医疗 交通运输、矿山 危险化学品等相关行业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抗震设防救灾能力。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为地震灾害应急救援队伍的建设提供必要的保障 第三十条 政府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组建民间地震灾害救援志愿者队伍 参与应急救援、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对志愿者队伍的应急救援培训和演练提供技术指导,第三十一条、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地震应急物资储备保障体系,健全储备,调拨,配送,征用和监管体制.保障地震应急救援装备和应急物资供应 第三十二条.地震预报意见发布后,省人民政府根据预报的震情,可以宣布有关区域进入临震应急期,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地震应急预案、组织有关部门做好震情监测,重点单位的抗震防护.居民避震疏散、应急物资调配,地震应急知识和避险技能的宣传等应急防范和抗震救灾准备工作,第三十三条,地震灾害发生后、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地震灾害和应急响应级别 启动地震应急预案,开展抗震救灾工作。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发生后、按照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统一部署.开展抗震救灾工作,第三十四条.地震灾害发生后。各级救援队伍应当立即进入紧急待命状态 按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统一部署 赶赴地震灾区实施救援 第三十五条、地震灾害发生后,地震灾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地震震情和灾情信息,同时抄送上一级地震,民政,卫生等部门、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地震震情、灾情。抗震救灾等信息和海啸等次生灾害的信息实行归口管理。由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统一 准确.及时地向社会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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