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八条.风景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是风景区建设,保护.利用和管理的依据。根据风景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编制风景区城市设计.以保护风景区总体风貌和景观特色。编制风景区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与城市总体规划。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以及其他有关专业规划相衔接,并征求有关部门.专家和社会公众的意见 风景区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应当依据风景区总体规划、确定基础设施.旅游设施。文化设施等建设项目.明确其建设用地范围和规划设计条件,第九条.秦淮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公布经批准的风景区总体规划。详细规划,以及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的城市设计.方便公众查阅 第十条,市有关部门组织编制专业规划涉及风景区的,应当征求秦淮区人民政府的意见、并与风景区总体规划 详细规划相协调 第十一条。风景区内的基础设施建设年度计划由秦淮区人民政府会同市有关部门根据风景区总体规划,详细规划组织编制、风景区内的城市道路,地下管线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的年度计划.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综合平衡后纳入市城市建设计划 第十二条,供电 供排水。供气、电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建设和维护相关设施.应当符合风景区规划和城市容貌标准、不符合风景区规划和城市容貌标准的,应当及时整改。第十三条.风景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符合风景区规划和城市设计的要求,并与周围景观和环境相协调、其性质,布局 高度。体量,风格、色彩等事先应当经风景区管理机构审核。禁止在风景区内建设危害安全,污染环境.破坏景观,妨碍游览的项目和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