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保护和利用第十四条。风景区内的历史遗迹。遗址。历史街巷.历史建筑 历史风貌建筑,历史地名 历史掌故、秦淮灯会.秦淮风味小吃。古琴艺术.金陵琴派,秦淮河及河道两岸景观等,均属保护的风景名胜资源,第十五条、秦淮区人民政府应当对风景区内的风景名胜资源进行调查。确认.登记.建立档案及相关数据库。并向社会公示、第十六条,风景区内的历史建筑,历史风貌建筑的空间格局和建筑形式等依法受保护、历史建筑,历史风貌建筑由其所有人、使用人和管理人按照风景区规划和有关规定进行保护。修缮 转让,出租的,应当将有关保护要求在转让、出租协议中明确.列入文物保护单位的风景名胜资源 应当按照文物保护的有关规定保护.修缮 第十七条。对风景区内的秦淮灯会。秦淮风味小吃等列入国家,省,市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项目 市人民政府,秦淮区人民政府应当明确保护责任单位、落实保护责任、并在年度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专项用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普查。征集.抢救、研究.传播.宣传教育等事项.保护责任单位应当按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相关规定履行保护义务、第十八条,对风景区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代表性传承人,市人民政府。秦淮区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提供必要的场所。资金等方式,鼓励。支持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活动.风景区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应当发掘 收集.整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珍贵资料。培养传承人 积极组织和参与相关展示.展演活动 第十九条、风景区管理机构应当会同质量监督行政主管部门.督促、指导风景区内的经营者执行秦淮风味小吃地方标准和风景区通用服务标准。培育特色小吃,服务等品牌.鼓励单位和个人按照风景区规划及其功能要求,在风景区内投资发展旅游服务业.文化产业、以风景区内的景名 地名等风景名胜资源进行域名注册 商标注册,其合法权益依法受保护 第二十条,风景区周边地带的景观特色.水体和生态环境的保护以及污染防治,由相关区人民政府根据风景区规划的要求组织实施、第二十一条,风景区水域内禁止下列行为.一,倾倒或者在岸坡堆放垃圾等废弃物、二。向水体排放污水、三,洗涤残留有毒有害污染物的物品,四,捕捞鱼虾.五,其他影响和破坏水环境的行为。第二十二条。市政公用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完善雨污分流。污水截流等管网设施、采取河道清淤,河面清污。生态补水.生态修复等措施 改善内秦淮河水质 风景区水域内禁止新增排污口。现有排污口应当关闭,拆除,第二十三条、在风景区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使用清洁能源和节水减排技术,不得使用污染环境的工艺和设备。第二十四条,风景区内用于游览观光经营服务的车辆。船舶。应当根据风景区总体规划实行总量控制,使用清洁能源 并保持运行安全和整洁美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