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秩序管理第二十五条,在风景区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经风景区管理机构审核后,依法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一.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 二 挖掘 占用道路。河道,三.举办大型游乐 商业展销活动、四 设置.张贴商业广告。风景区管理机构接到申请人的申请后、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时,应当查验风景区管理机构的审核意见、对无审核意见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补办相关手续。第二十六条、在风景区内施工,应当制定风景区施工保护方案。施工现场应当按照规定封闭或者围挡、采取降尘、降噪和交通疏解等措施.并及时清运建筑垃圾 保护环境.保障游客安全.施工不得破坏景观,树木植被 不得污染水体、施工结束后,应当及时清理现场 恢复环境原貌,在灯会、庙会等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期间施工作业的 应当按照风景区管理机构指定的时间进行。第二十七条.在风景区内举办灯会,庙会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秦淮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风景区游览接待容量和安全保障需要,实行控制游客数量等管理措施 并在举办活动十日前分别在媒体,景区入口处发布公告 第二十八条,秦淮区人民政府可以依照风景区规划.会同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风景区内确定实行步行街管理的区域,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并公布步行街周边地区的交通组织方案,设置禁止,限制车辆进入的相关标志、除救护、抢险的车辆和残疾人专用车外.未经风景区管理机构同意、其他车辆不得进入步行街,进入步行街的车辆.应当按照指定地点停放.第二十九条.风景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风景区规划,公布特色商业街区的经营项目目录,在特色商业街区内从事经营活动的 应当符合风景区特色商业街区经营管理规定.第三十条、在风景区内从事餐饮等经营活动以及经依法批准设置的摊点.应当符合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有关规定 经营服务项目 食品加工.以及燃料和包装物的使用等、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风景区的安全、环保。卫生要求,第三十一条。风景区内的夜景灯光照明,店招店牌的设置和店面装饰,应当与风景区建筑风貌相协调,符合风景区容貌标准和环保 节能要求 并保持安全.完好,美观,整洁.破旧.老化或者污损的。应当及时修复或者更换。风景区内的夜景灯光设施实行联网管理。用电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第三十二条.禁止损毁和擅自拆除 移动风景区内的市政设施。夜景灯光设施以及其他公共设施。第三十三条,风景区内禁止下列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一,随地躺卧。露宿.吐痰,乞讨,乱扔烟蒂,果皮,包装袋等废弃物、二、在建筑物,公共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随意悬挂.张贴,三。超出门,窗在店外占道经营,作业.堆放物品、四,向路面排放污水。车辆运输遗洒.飘散载运物 五。其他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第三十四条、风景区内禁止下列影响公共秩序和市场秩序的行为,一。无证照经营 欺诈经营、强买强卖,二。在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喇叭或者以其他方式产生严重干扰他人的噪声、三 传播非法出版物及其他违禁品。四、设局诱赌、酗酒滋事,五 打卦。测字。算命等活动、六.携犬进入犬只禁入区域。七 其他影响公共秩序和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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