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风景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未经风景区管理机构审核的 由风景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对个人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单位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风景区管理机构审核。挖掘。占用道路.河道或者举办商业展销活动的,由风景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限期改正,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风景区管理机构审核 设置商业广告或者举办大型游乐活动的 由风景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以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风景区特色商业街区经营管理规定从事经营活动的。由风景区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三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三条,风景区内的夜景灯光照明,店招店牌的设置和店面装饰,不符合风景区容貌标准的,由风景区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风景区水域内捕捞鱼虾或者车辆擅自进入步行街的 由风景区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 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已经予以处罚的,风景区管理机构不再处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风景区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