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 在风景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未经风景区管理机构审核的,由风景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建设 限期拆除,对个人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单位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 未经风景区管理机构审核,挖掘、占用道路。河道或者举办商业展销活动的,由风景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 限期改正。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风景区管理机构审核,设置商业广告或者举办大型游乐活动的,由风景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以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 未按照风景区特色商业街区经营管理规定从事经营活动的,由风景区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可以处以三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风景区内的夜景灯光照明,店招店牌的设置和店面装饰、不符合风景区容貌标准的、由风景区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风景区水域内捕捞鱼虾或者车辆擅自进入步行街的。由风景区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已经予以处罚的,风景区管理机构不再处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予以处罚.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风景区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