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风景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未经风景区管理机构审核的,由风景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对个人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风景区管理机构审核,挖掘,占用道路,河道或者举办商业展销活动的 由风景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 限期改正,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风景区管理机构审核 设置商业广告或者举办大型游乐活动的,由风景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以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 未按照风景区特色商业街区经营管理规定从事经营活动的.由风景区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三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 风景区内的夜景灯光照明、店招店牌的设置和店面装饰,不符合风景区容貌标准的。由风景区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风景区水域内捕捞鱼虾或者车辆擅自进入步行街的.由风景区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部门依照法律 法规已经予以处罚的。风景区管理机构不再处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四条规定,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风景区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