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风景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未经风景区管理机构审核的。由风景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 对个人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风景区管理机构审核.挖掘、占用道路,河道或者举办商业展销活动的、由风景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限期改正。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 未经风景区管理机构审核。设置商业广告或者举办大型游乐活动的.由风景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 可以处以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风景区特色商业街区经营管理规定从事经营活动的。由风景区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三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三条。风景区内的夜景灯光照明 店招店牌的设置和店面装饰 不符合风景区容貌标准的.由风景区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风景区水域内捕捞鱼虾或者车辆擅自进入步行街的、由风景区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 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已经予以处罚的,风景区管理机构不再处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予以处罚,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风景区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