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风景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未经风景区管理机构审核的,由风景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对个人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单位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 未经风景区管理机构审核,挖掘。占用道路.河道或者举办商业展销活动的,由风景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限期改正,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风景区管理机构审核 设置商业广告或者举办大型游乐活动的。由风景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 可以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可以处以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风景区特色商业街区经营管理规定从事经营活动的.由风景区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三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三条。风景区内的夜景灯光照明。店招店牌的设置和店面装饰,不符合风景区容貌标准的.由风景区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风景区水域内捕捞鱼虾或者车辆擅自进入步行街的、由风景区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已经予以处罚的,风景区管理机构不再处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予以处罚,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风景区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