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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六条 水工程规划由市、县,市 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水流域综合规划要求负责编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兴建水工程项目应当符合水资源的保护。开发。利用 水土保持和防汛抗旱的要求。并严格按照建设程序 履行规定的审批手续.兴建水工程应当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 招标投标制和建设监理制,第八条,新建、扩建和改建水工程。其勘测,设计.施工、监理 检测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按照分级管理原则 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第九条。从事水工程勘测.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的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等级,资质等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第十条,实行水工程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制度,水工程竣工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参加的工程竣工验收.未经验收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第十一条.水工程保修期不得低于1年,在保修期内出现工程质量问题 施工单位应当负责维修、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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