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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使用管理第三十一条.公有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应合理使用房屋、对必须改变使用性质的,须报经房管等有关部门批准。第三十二条,对新建公有房屋和调配空出的公有房屋,有关单位应及时分配使用。超出保留使用期限的空关公有房屋 按市政府规定处理,搬迁单位的原有公有房屋和土地。经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核定规划使用要求后 由市房管局。市土地管理局负责调整使用.第三十三条、公有房屋中的公用部位的使用、各承租人应互谅互让、不得侵犯相邻住户的正当利益,承租人之间发生公用部位使用纠纷的、出租人应会同有关组织调解。公有房屋中走道 楼梯.出口等部位应保持整洁畅通,第三十四条,公有房屋承租人有正当理由要求与他人交换房屋使用的,交换各方协商一致,签订房屋使用交换合同、经公有房屋出租人同意后生效,公有房屋交换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均应依约履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并要求对方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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