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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使用管理第三十一条。公有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应合理使用房屋 对必须改变使用性质的,须报经房管等有关部门批准。第三十二条、对新建公有房屋和调配空出的公有房屋.有关单位应及时分配使用、超出保留使用期限的空关公有房屋。按市政府规定处理、搬迁单位的原有公有房屋和土地 经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核定规划使用要求后、由市房管局,市土地管理局负责调整使用.第三十三条。公有房屋中的公用部位的使用 各承租人应互谅互让.不得侵犯相邻住户的正当利益,承租人之间发生公用部位使用纠纷的,出租人应会同有关组织调解。公有房屋中走道,楼梯 出口等部位应保持整洁畅通,第三十四条、公有房屋承租人有正当理由要求与他人交换房屋使用的,交换各方协商一致 签订房屋使用交换合同、经公有房屋出租人同意后生效,公有房屋交换合同生效后 当事人均应依约履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并要求对方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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