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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修缮管理第二十五条.公有房屋所有人对其房屋应定期检查.维护房屋的结构、设施,确保安全和正常使用 第二十六条,公有房屋修缮标准,由市房管局统一制定、厂房.仓库,码头,车站等专用公有房屋的修缮,按国家有关标准执行。第二十七条。所有人维修公有房屋.应向使用人公布修缮计划和服务守则,并认真执行,使用人应予配合,因所有人未按期完成维修任务或使用人的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 各自应承担经济责任,第二十八条、危险房屋由市房管局批准的专业单位按国家标准鉴定 并报市房管局审定,对危险房屋.所有人必须采取解除危险措施、对于一时不能排除险情的.房管局可作出限制使用或停止使用的决定,并书面通知所有人和使用人 对停止使用的居住房屋。所有人应负责临时安置 使用人及其所在单位应予配合 第二十九条 共有公有房屋的结构及其他整体性修缮项目,应由共有人共同负责,合理分摊修缮费用.属于不同所有人的毗连房屋的修缮,各方所有人应事先主动协商,合理分摊费用 不得互相推诿,第三十条,公有房屋所有人应按照国家和市人民政府规定提存房屋修缮基金。专款专用 不得挪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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