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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修缮管理第二十五条.公有房屋所有人对其房屋应定期检查。维护房屋的结构 设施。确保安全和正常使用,第二十六条.公有房屋修缮标准,由市房管局统一制定。厂房,仓库,码头、车站等专用公有房屋的修缮,按国家有关标准执行。第二十七条,所有人维修公有房屋。应向使用人公布修缮计划和服务守则。并认真执行,使用人应予配合、因所有人未按期完成维修任务或使用人的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各自应承担经济责任.第二十八条,危险房屋由市房管局批准的专业单位按国家标准鉴定.并报市房管局审定。对危险房屋,所有人必须采取解除危险措施,对于一时不能排除险情的、房管局可作出限制使用或停止使用的决定、并书面通知所有人和使用人。对停止使用的居住房屋.所有人应负责临时安置,使用人及其所在单位应予配合,第二十九条、共有公有房屋的结构及其他整体性修缮项目 应由共有人共同负责。合理分摊修缮费用.属于不同所有人的毗连房屋的修缮,各方所有人应事先主动协商、合理分摊费用.不得互相推诿 第三十条。公有房屋所有人应按照国家和市人民政府规定提存房屋修缮基金。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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