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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权证管理第八条,公有房屋实行登记发证制度.公有房屋所有权和他项权利的合法凭证是。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禁止涂改 伪造房屋权证,第九条,公有房屋所有人应在规定期限内 提交有关证件。向市.区 县房屋登记发证机关申请所有权登记,经审查核实后。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共有公有房屋应由房屋所有人共同申请所有权登记、领取.房屋共有权证、设定抵押等他项权利的公有房屋 他项权利的权利人应会同所有人申请他项权利登记 领取。房屋他项权证、第十条、公有房屋所有权及他项权利的变更、房屋状况变动或房屋灭失,公有房屋所有人与他项权利人应在规定期限内 向原房屋登记发证机关办理所有权、他项权利的变更或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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