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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产业管理第二十一条,所有人和使用人对公有房屋及附属设施负有保护的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不得擅自拆除或改变、不得从事其他有碍房屋安全,影响居住环境的活动,拆除公有房屋,按本市拆迁房屋管理办法执行。第二十二条.对公有房屋进行改建。扩建,加层。搭建的 必须征得所有人同意,签订协议.明确权属。并按。上海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条例、办理,具有重要历史意义。文化艺术和科学价值的公有房屋,应按有关规定予以保护,第二十三条。公有房屋的庭园.绿地未经房管 园林。规划,土地等有关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改变用途、第二十四条,街坊内道路要保持平整.畅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 凡需开挖街坊道路的施工工程。施工单位应与所有人签订协议后.方可施工.因施工等造成公有房屋及道路,绿化,地下管线.环卫设施损坏的、施工单位应负及时修复或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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