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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产业管理第二十一条,所有人和使用人对公有房屋及附属设施负有保护的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拆除或改变,不得从事其他有碍房屋安全。影响居住环境的活动 拆除公有房屋,按本市拆迁房屋管理办法执行。第二十二条.对公有房屋进行改建 扩建.加层 搭建的,必须征得所有人同意、签订协议.明确权属、并按。上海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条例.办理,具有重要历史意义,文化艺术和科学价值的公有房屋.应按有关规定予以保护,第二十三条,公有房屋的庭园。绿地未经房管,园林,规划。土地等有关部门批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改变用途.第二十四条、街坊内道路要保持平整、畅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凡需开挖街坊道路的施工工程、施工单位应与所有人签订协议后,方可施工.因施工等造成公有房屋及道路,绿化。地下管线、环卫设施损坏的、施工单位应负及时修复或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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