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产业管理第二十一条。所有人和使用人对公有房屋及附属设施负有保护的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拆除或改变,不得从事其他有碍房屋安全。影响居住环境的活动.拆除公有房屋,按本市拆迁房屋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对公有房屋进行改建。扩建。加层.搭建的。必须征得所有人同意,签订协议。明确权属,并按、上海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条例,办理,具有重要历史意义,文化艺术和科学价值的公有房屋,应按有关规定予以保护,第二十三条、公有房屋的庭园、绿地未经房管,园林.规划.土地等有关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改变用途、第二十四条、街坊内道路要保持平整.畅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凡需开挖街坊道路的施工工程、施工单位应与所有人签订协议后。方可施工。因施工等造成公有房屋及道路,绿化,地下管线,环卫设施损坏的,施工单位应负及时修复或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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