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关于青浦区区属动迁安置房商业配套设施建设与管理意见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关于,青浦区区属动迁安置房商业配套设施建设与管理意见。试行。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7月21日 浦区区属动迁安置房商业配套设施建设与管理意见.试行。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促进本区区属动迁安置房商业配套设施的建设和管理,推进相关部门的有序管理 根据,上海市动迁安置房管理办法、沪府发.2011.44号.参照.关于大型居住社区商业配套用房房地产交易与登记相关问题的通知,沪房管规范权,2015,5号。关于本市大型居住社区商业配套设施建设及管理试行意见 市推进办.2014,96号 和相关法律 法规。结合本区实际 提出本意见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意见所称的区属动迁安置房商业配套设施、是指经区政府认定的保障性住房建设基地内的。街坊级商业配套设施、第三条,收购对象。区属动迁安置房商业配套设施建成后.应由收购主体按照建房协议价格,结算价 进行收购,收购主体原则为属地街镇下属国有企业和集体经济组织或区政府同意的全区范围内的国有企业和集体经济组织 区属动迁安置房商业配套设施应根据住宅建设进度,与住宅 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交付 建设单位要同区、镇政府确定的收购单位加强沟通与合作.做好收购.移交和招商。开业等准备工作 区属动迁安置房商业配套设施建房协议价、结算价。是指建房协议价格,暂定价 经过、中期评估。与,最终结算申报、两次 核实论证。产生的建房成本的最终结算价格。第四条,交易和登记、一.区属动迁安置房在向市住建委申报项目认定时。应将区属动迁安置房附属商业配套设施一并上报认定 市住建委认定后书面通知市房地产交易中心,标注楼盘表。房屋标志。为 区属动迁安置房商业配套设施,二,区房管局根据市住建委认定单.将相关材料下发至区房管局市场监管科。市场监管科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或销售方案备案。现房,时,应当在核发的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或。商品房销售方案备案证明、现房。备注栏内加注、区属动迁安置房商业配套设施.三,经区政府同意的全区范围内或属地街镇下属国有企业和集体经济组织,收购主体,在向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房屋网上项目认证时、除按规定提交网上认证材料外.还应当提交由市住建委出具的相关认定批复文件,四,已在房地产权籍管理信息系统楼盘表内完成标注的附属商业配套用房。房地产登记薄记载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 除按照,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技术规定.提交材料外.还应当提交由市住建委出具的相关认定批复文件。登记机构核准登记的.应当在房地产登记薄和房地产权证的附记栏内注明 区属动迁安置房商业配套设施,五.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后。经批准收购上述商业配套用房的当事人申请办理房地产转移登记时,除按照。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技术规定,的相关规定提交材料外。还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各街镇.区级管委会出具的相关收购意向的函 登记机构核准登记的、应当在房地产登记簿和房地产权证、或房地产登记证明、的附记栏内注明。区属动迁安置房附属商业配套设施 需经各街镇、区级管委会报区政府同意后依法转让.第五条,再次转让登记、取得区属动迁安置房商业配套设施的房地产权利人。将该房地产再次转让申请办理房地产转移登记时,除按照 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技术规定 的相关规定提交材料外,还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区政府出具的相关转让意见、第六条,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有效期2年。由区房管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