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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统筹城乡空间布局 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城乡规划的制定。实施、修改.监督检查以及相关城乡建设活动 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以建设经济繁荣,社会文明 环境优美的国际大都市和国际经济。金融、贸易。航运中心为目标,发挥城乡规划的指导 调控作用,坚持以人为本,综合考虑经济、社会 人口、资源和环境等城市发展要素 统筹城乡发展。区域发展 经济社会发展,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中心城规划的制定和实施.应当与人口疏解.功能提升.环境改善和景观优化相结合,增加公共绿地和公共空间 控制建筑容量和高层建筑 郊区规划的制定和实施 应当促进城乡协调发展。合理确定郊区城镇布局和规模,重点发展新城和新市镇、引导郊区工业向工业园区集中。人口向城镇集中,土地向规模经营集中、第四条 城乡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第五条,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 是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第六条。城乡规划工作实行统一领导,统一规划,统一规范,分级管理、市人民政府领导全市城乡规划工作,区.县人民政府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乡规划工作、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区,县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领导.第七条,市人民政府设立市规划委员会,市规划委员会为议事协调机构 负责审议 协调城乡规划制定和实施中的重大事项。为市人民政府提供规划决策的参考依据 城市总体规划和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其他城乡规划在报送审批前 其草案和意见听取,采纳情况应当经市规划委员会审议。第八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城乡规划的制定 修改,实施以及监督检查情况,遇有重要情况,应当及时报告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城乡规划工作的公众参与制度 城乡规划的制定、实施,修改。应当充分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城乡规划管理的技术规范。为城乡规划管理提供技术支撑.第十一条。市和区 县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统一的信息公开平台,除依法不得公开的内容外。城乡规划方面的政府信息应当公开 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规划管理信息系统 实现与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提高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的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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