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附则第六十二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一.中心城是指本市政治,经济.文化中心、其范围由城市总体规划确定,二。郊区是指中心城以外的区域,三,新城是指郊区一定区域范围内的重要集中城市化地区.一般是郊区各区,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郊区区,县政治,经济和文化中心、其范围由郊区区县总体规划确定、四.新市镇是指郊区除新城以外,依托郊区各乡。镇历史基础和发展优势,在郊区一定区域范围内承载公共配套。社会服务等各项功能的集中城市化地区及其所服务的农村地区.其范围由郊区区县总体规划确定 五、中心城分区规划是指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城内各分区的规划,其目标是落实城市总体规划对中心城内土地利用,人口分布、产业布局。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等提出的要求、六。中心城单元规划是指分区规划确定的各单元的规划,其目标是落实分区规划对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确定的土地使用性质、建筑总量、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等内容提出的要求,七。控制性详细规划是指以单元规划或者新城.新市镇总体规划为依据。确定建设地区的土地使用性质和使用强度的控制指标。道路和工程管线控制性位置以及空间环境控制等要求的规划.八.修建性详细规划是指以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依据所制定的,用以指导各项建筑和工程设施的设计和施工的规划设计。第六十三条,本条例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1995年6月16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1997年第一次修正,2003年第二次修正的。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 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