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资源 更多>
  • 上海市悬挑式脚手架安全技术标准 DG/TJ 08-2002-2020
  • 上海市保障性住房设计标准(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和征收安置房分册) DG/TJ 08-2291-2019
  • 上海市玻璃幕墙安全性能检测评估技术规程(试行)[附条文说明] DG/TJ08-803-2005
  • 关于上海市保障性住房配建的实施意见 2018年
  • 上海市建筑节能条例
  • 上海市铝合金一般型材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 DB31/ 624-2020
  • 上海市现有建筑抗震鉴定与加固标准 DGJ 08-81-2021
  • 上海市公共建筑能源审计标准 DG/TJ 08-2114-2020
  • 上海市城市森林碳汇计量监测技术规程 DB31/T 1234-2020
  • 上海市建筑幕墙工程技术标准 DG/TJ 08-56-2019
、第四章,城乡规划的修改第四十七条。城市总体规划,郊区区县总体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总体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工作五年至少进行一次,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公众意见.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原审批机关提交评估报告、并附具征求意见的情况.第四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编制机关方可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修改城市总体规划、中心城分区规划和单元规划、郊区区县总体规划、新城 新市镇总体规划.特定区域单元规划,一,所依据的城乡规划发生变更,并提出修改规划要求的,二 行政区划调整确需修改规划的,三.因国务院批准重大建设工程确需修改规划的,四,经评估确需修改规划的,五。城乡规划的审批机关认为应当修改规划的其他情形、修改前款规定的城乡规划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原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并向市或者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原审批机关报告。修改涉及城乡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修改的必要性进行论证.采取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第四十九条 修改城乡规划.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章有关规定、履行听取意见,审议 报批。备案和公开等程序.

批注书签自动云同步,随时随地查阅更便捷!

建标库的PC电脑版Android版iPhone版,已全面支持“云批注和云书签”功能。您可以在下载最新版客户端后,立即体验。

在各客户端的资源阅读界面,选中相应的文字内容后,自动弹出云批注菜单;填写相应的信息保存,自动云存储;其它设备随时可查看。

复制 搜索 分享

"大量文字复制"等功能仅限VIP会员使用,您可以选择以下方式解决:

1、选择少量文本,重新进行复制操作

2、开通VIP,享受下载海量资源、文字任意复制等特权

支持平台发展,开通VIP服务
QQ好友 微信 百度贴吧 新浪微博 QQ空间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