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听证告知、提出和受理第十四条,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许可听证事项的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规划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必要时可发布公告.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或公告发布之日起五日内 提出听证申请的.主管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 申请参加听证的利害关系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下列材料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一 听证书面申请,二,个人提交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查验原件,单位提交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和授权委托书,三.与拟审批事项有利害关系的证明材料,房产证.购房合同等 行政许可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下列材料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一。听证书面申请.二 个人提交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查验原件、单位提交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和授权委托书,第十五条 涉及行政处罚听证事项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制作.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 并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送达方式送达 告知当事人有听证的权利,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 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二.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以及处罚理由和依据 三.当事人的听证权利,提出听证申请的期限。以及不提出或者逾期提出申请的法律后果、四、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名称和作出日期、并须加盖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印章,当事人要求听证,应当自接到。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也可以在,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送达回执上签署要求听证的意见、当事人逾期未提出要求,视为放弃听证权利。第十六条、涉及编制和修改城乡规划.制定城乡规划规范性文件等听证事项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举行听证会三十日前。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网站或新闻媒体发布听证公告,向社会公告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听证事项。听证代表产生办法。申请参加听证会须知等,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举行听证会七日前核实并确定听证代表和旁听人等听证会参会人员名单,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网站或新闻媒体上公布听证会的具体时间。地点和听证主持人,发言人、听证监察人、听证代表,听证旁听人等听证会参会人员名单.并将相关资料送达听证代表。第十七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制作,听证通知书。并在举行听证七日前将,听证通知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听证代表,旁听人员等 听证通知书接收人应当在通知回执上签署姓名和签收时间,听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以下事项,一,当事人、听证代表和旁听人员的姓名,住址.证件号码、二 听证事由与依据,三、听证的时间和地点,四,听证主持人 记录员 听证员的姓名.职务 五.当事人或者听证代表、利害关系人的权利与义务.六,缺席听证的法律后果,七,注意事项 第十八条,当事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同放弃听证权利。放弃听证权利的。不得就同一行政事项再次申请听证,一 当事人撤回听证申请的、二。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身份证明等材料的。三。未按时参加听证并且事先未说明理由的、或者未经听证主持人批准中途退出听证会场的.四。违反听证纪律 被听证主持人责令退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