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听证举行第十九条。听证会按下列程序进行。一 听证主持人核实听证参加人的身份和到场情况,二。听证主持人介绍记录员.听证员的姓名,工作单位及职务、告知听证参加人的权利和义务.宣布听证开始、三 听证主持人宣读听证纪律和听证会场有关注意事项 四。行政事项审查人员提出审查意见并陈述理由,提供有关依据,证据等材料 五、当事人提出维护其合法权益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对听证事项发表意见。六,有关各方进行申辩和质证。七 最后陈述。八。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听证笔录应当交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或者补正后签字或者盖章,无正当理由又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 记录员应记明情况、九 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第二十条,听证笔录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听证事项名称、二。听证主持人 记录员,听证员的姓名。职务。三.听证参加人的姓名或名称,地址以及职业 职务等基本情况.四 听证会举行的时间,地点 方式。五。提出的审查意见及陈述的理由、六,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发表的意见、七,有关各方进行申辩和质证的内容 八,听证参加人的签字或者盖章、或者听证参加人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情况说明 九,听证主持人对听证活动中有关事项的处理情况,十,听证主持人认为需载明的其他事项,第二十一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听证参加人有权查阅听证笔录。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举行听证 一,因不可抗力导致听证无法按期举行的、二,当事人申请延期,有正当理由的、三 可以延期的其他情形,当事人申请延期听证的。应当在举行听证的三日前以书面形式提出。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决定是否准许延期举行 延期听证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听证参加人。说明理由、延期听证的情形消失后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五日内举行听证 并书面通知听证参加人、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中止听证,一 听证主持人认为听证过程中提出新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提出的事实有待调查核实的,二,因不可抗力导致听证参加人无法继续参加听证的。三,应当中止听证的其他情形,中止听证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听证参加人。说明理由。中止听证的情形消失后,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五日内恢复听证。并书面通知听证参加人、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听证、一,当事人撤回听证申请或在听证过程中声明退出的.二 听证通知书送达后,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听证或者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中途退场的。三.有权申请听证的公民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听证权利的 四、有权申请听证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 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组织放弃听证权利的,五。需要终止听证的其他情形、终止听证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听证参加人,终止听证后。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作出行政执法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