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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听证举行第十九条,听证会按下列程序进行,一.听证主持人核实听证参加人的身份和到场情况.二、听证主持人介绍记录员。听证员的姓名、工作单位及职务.告知听证参加人的权利和义务,宣布听证开始,三,听证主持人宣读听证纪律和听证会场有关注意事项,四,行政事项审查人员提出审查意见并陈述理由 提供有关依据.证据等材料,五,当事人提出维护其合法权益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对听证事项发表意见,六.有关各方进行申辩和质证,七,最后陈述.八,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听证笔录应当交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或者补正后签字或者盖章,无正当理由又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记录员应记明情况,九。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第二十条.听证笔录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听证事项名称。二,听证主持人 记录员 听证员的姓名。职务,三、听证参加人的姓名或名称、地址以及职业,职务等基本情况。四.听证会举行的时间、地点,方式、五、提出的审查意见及陈述的理由.六、当事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和依据、发表的意见,七 有关各方进行申辩和质证的内容,八 听证参加人的签字或者盖章 或者听证参加人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情况说明。九 听证主持人对听证活动中有关事项的处理情况。十,听证主持人认为需载明的其他事项,第二十一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听证参加人有权查阅听证笔录,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举行听证,一.因不可抗力导致听证无法按期举行的.二.当事人申请延期 有正当理由的。三、可以延期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申请延期听证的 应当在举行听证的三日前以书面形式提出,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决定是否准许延期举行、延期听证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听证参加人。说明理由.延期听证的情形消失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五日内举行听证.并书面通知听证参加人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中止听证,一。听证主持人认为听证过程中提出新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提出的事实有待调查核实的 二、因不可抗力导致听证参加人无法继续参加听证的。三。应当中止听证的其他情形,中止听证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听证参加人、说明理由、中止听证的情形消失后,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五日内恢复听证.并书面通知听证参加人,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听证 一。当事人撤回听证申请或在听证过程中声明退出的。二 听证通知书送达后、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听证或者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中途退场的。三,有权申请听证的公民死亡,没有继承人 或者继承人放弃听证权利的,四.有权申请听证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 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组织放弃听证权利的、五 需要终止听证的其他情形,终止听证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听证参加人.终止听证后 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作出行政执法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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