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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听证举行第十九条.听证会按下列程序进行。一。听证主持人核实听证参加人的身份和到场情况 二,听证主持人介绍记录员 听证员的姓名.工作单位及职务。告知听证参加人的权利和义务.宣布听证开始 三.听证主持人宣读听证纪律和听证会场有关注意事项。四,行政事项审查人员提出审查意见并陈述理由,提供有关依据。证据等材料。五 当事人提出维护其合法权益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对听证事项发表意见,六.有关各方进行申辩和质证。七 最后陈述、八、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听证笔录应当交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或者补正后签字或者盖章,无正当理由又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记录员应记明情况。九.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第二十条,听证笔录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听证事项名称,二.听证主持人,记录员、听证员的姓名.职务,三。听证参加人的姓名或名称.地址以及职业,职务等基本情况。四 听证会举行的时间,地点、方式.五,提出的审查意见及陈述的理由 六,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发表的意见,七、有关各方进行申辩和质证的内容。八,听证参加人的签字或者盖章,或者听证参加人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情况说明。九,听证主持人对听证活动中有关事项的处理情况,十 听证主持人认为需载明的其他事项,第二十一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听证笔录 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听证参加人有权查阅听证笔录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举行听证.一,因不可抗力导致听证无法按期举行的,二、当事人申请延期 有正当理由的、三,可以延期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申请延期听证的、应当在举行听证的三日前以书面形式提出 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决定是否准许延期举行。延期听证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听证参加人、说明理由。延期听证的情形消失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五日内举行听证。并书面通知听证参加人,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中止听证。一。听证主持人认为听证过程中提出新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提出的事实有待调查核实的.二.因不可抗力导致听证参加人无法继续参加听证的。三、应当中止听证的其他情形,中止听证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听证参加人,说明理由。中止听证的情形消失后.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五日内恢复听证.并书面通知听证参加人,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终止听证 一。当事人撤回听证申请或在听证过程中声明退出的。二,听证通知书送达后.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听证或者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中途退场的、三,有权申请听证的公民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听证权利的 四,有权申请听证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组织放弃听证权利的、五、需要终止听证的其他情形、终止听证的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听证参加人,终止听证后 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作出行政执法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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