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听证举行第十九条,听证会按下列程序进行。一、听证主持人核实听证参加人的身份和到场情况、二、听证主持人介绍记录员、听证员的姓名。工作单位及职务,告知听证参加人的权利和义务、宣布听证开始。三、听证主持人宣读听证纪律和听证会场有关注意事项,四 行政事项审查人员提出审查意见并陈述理由,提供有关依据、证据等材料.五 当事人提出维护其合法权益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对听证事项发表意见、六.有关各方进行申辩和质证.七,最后陈述、八。听证应当制作笔录 听证笔录应当交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或者补正后签字或者盖章、无正当理由又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记录员应记明情况,九、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第二十条.听证笔录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听证事项名称.二、听证主持人 记录员 听证员的姓名.职务,三,听证参加人的姓名或名称、地址以及职业.职务等基本情况、四.听证会举行的时间、地点,方式 五.提出的审查意见及陈述的理由,六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发表的意见.七,有关各方进行申辩和质证的内容 八 听证参加人的签字或者盖章,或者听证参加人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情况说明,九、听证主持人对听证活动中有关事项的处理情况,十、听证主持人认为需载明的其他事项。第二十一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听证笔录 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听证参加人有权查阅听证笔录,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举行听证 一、因不可抗力导致听证无法按期举行的,二.当事人申请延期 有正当理由的.三 可以延期的其他情形,当事人申请延期听证的.应当在举行听证的三日前以书面形式提出,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决定是否准许延期举行.延期听证的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听证参加人 说明理由 延期听证的情形消失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五日内举行听证 并书面通知听证参加人,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中止听证,一、听证主持人认为听证过程中提出新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提出的事实有待调查核实的、二.因不可抗力导致听证参加人无法继续参加听证的 三,应当中止听证的其他情形。中止听证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听证参加人.说明理由、中止听证的情形消失后,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五日内恢复听证、并书面通知听证参加人,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听证.一 当事人撤回听证申请或在听证过程中声明退出的.二。听证通知书送达后 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听证或者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中途退场的。三、有权申请听证的公民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听证权利的、四 有权申请听证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组织放弃听证权利的 五.需要终止听证的其他情形,终止听证的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听证参加人、终止听证后。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作出行政执法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