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听证人员第六条.听证会参加人员一般包括,听证工作人员。具体行政执法人员 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第三人或者其代理人以及听证必要的证人,鉴定人 翻译人员等,对社会影响较大的听证事项、应当邀请城乡规划监督检查有关人员。社会公众代表参加听证.具体行政执法人员是指负责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具体行政行为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经办人、当事人是指听证事项行政执法相对人 包括行政许可申请人,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相对人。第三人是指听证事项直接涉及其重大利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当事人不能亲自参加听证的、可以委托一名代理人参加听证、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的 应当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并明确代理权限.第七条.听证工作人员包括听证主持人,记录员,必要时可设一至三名听证员、听证主持人、记录员、听证员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人指定本机关法制工作机构人员或者其他非本案具体行政执法人员担任 听证主持人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将听证通知书按时送达听证参加人、二、对拟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进行询问 三,要求听证参加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四、审阅听证笔录,提出审核意见和处理建议,五。决定中止听证,六。制止违反听证纪律的行为.维持听证会场秩序,记录员、听证员协助听证主持人工作、记录员负责听证笔录的制作。第八条,听证工作人员与听证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认为听证主持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与听证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听证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一。是本案的具体行政执法人员,二,与本案当事人或者本案具体行政执法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近姻亲关系的。三 与本案的处理结果有其他直接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听证公正性的 记录员 听证员的回避由听证主持人决定、听证主持人的回避由城乡规划主管机关的负责人决定,第九条。城乡规划主管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审查该许可事项是否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直接涉及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必要时可发布公告 确定利害关系人的原则是,一,申请规划许可的建设工程用地范围内的单位和居民,应当认定为利害关系人、二 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技术标准和规定,申请规划许可的建设工程对周边建筑日照。消防,安全等可能产生影响的单位和居民,应当认定为利害关系人。三,其他单位和个人主张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 应当证明其人身,财产受到或者可能受到不利影响。第十条、听证代表总人数应当不超过五人,代表所有利害关系人在听证会上依法行使陈述、质证和申辩的权利、拟听证事项涉及利害关系人较多且申请听证的人数较多的、按照以下办法产生参加听证会的代表。一,由申请听证的利害关系人以推举或者抽签的方式确定参加听证会的代表。二 无法以推举或抽签方式确定听证代表的。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提出书面听证申请的先后顺序确定听证代表、三 若利害关系人分属不同的利益群体,为体现听证代表具有一定的广泛性。代表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各利益群体的具体情况合理分配听证代表名额、第十一条。本办法第三条、七,八 项规定的对社会影响较大的听证事项。参加听证会的社会公众代表应当不少于三人。一般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从以下社会人士中遴选产生、一。当地政府或者社区基层组织的代表。二 人大代表或者政协委员、三 有关专家学者 四,报名参加听证会的社会公众.第十二条 具体行政执法人员,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 第三人或者其代理人在听证中有下列权利和义务,一,有权对案件涉及的事实,适用法律及有关情况进行陈述和申辩 二 有权对提出的证据进行质证并提出新的证据,三、如实陈述案件事实和回答听证主持人的提问,四。遵守听证会场纪律,服从听证主持人指挥 第十三条 参加听证会的旁听人员的人数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听证事项,申请听证人数和听证场所等情况确定 旁听人员在听证会上不得发言或扰乱听证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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