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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附。则第二十五条,对不履行法定告知听证义务,不举行依法或依申请应当举行的听证、以及组织听证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依照法律。法规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第二十六条,当事人不如实陈述意见,提供虚假证据,扰乱听证秩序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 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七条、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办理期限内,第二十八条,组织听证的费用以及必需的场地,设备,工作条件.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给予保障,听证所需经费列入本部门年度预算、听证事项的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不承担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听证的费用.主管机关不得向听证参加人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任何费用、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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