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规范城乡规划行政执法听证活动.推进政务公开和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城乡规划法,呼和浩特市城乡规划条例,建设行政许可听证工作规定,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时,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应当举行听证的事项,或者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事项,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听证,一,城乡规划许可事项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听证申请的、二。修改经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的、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听证申请的、三.当事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拟作出责令停止建设,罚款.没收实物或者没收违法收入。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决定前 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要求听证的。四,市人民政府责成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违法建设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前,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听证申请的,五.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违反资质管理规定,违反国家和地方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拟作出责令停业整顿、罚款 建议原发证机关降低或者吊销资质证书等行政处罚决定前。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要求听证的.六、建设单位逾期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补报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拟作出罚款行政处罚决定前。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要求听证的.七.编制或者修改城乡规划,需要以听证会形式征求公众意见的。八、受委托起草法规.规章等草案或者制定对城乡规划管理有重大影响或者涉及公民.法人 其他组织重大权利与义务的规范性文件、需要以听证会形式征求公众意见的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听证 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的原则,充分听取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的意见、保障其陈述。质证和申辩的权利,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公开举行 第五条、听证一般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法制工作机构具体组织,特殊情况,也可以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内经办该行政执法事项的机构具体组织.局法制工作机构进行指导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