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投标第二十一条,凡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建设工程总承包.勘察 设计,施工。建筑材料,设备供应、建设监理的法人.均可以申请参加与其技术资质等级和经营范围相适应的建设工程投标,第二十二条,投标人应向招标人提供以下材料、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资质等级证书.二、项目经理资格条件,三 企业财务状况,四、全员职工人数.包括技术人员,技术工人数量及平均技术等级等、企业自有主要施工机械设备一览表,五.企业资历及近两年承建的主要工程及其质量情况 六,招标文件要求的其他资料。第二十三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书,并在综合说明书和总报价书上加盖单位公章.投标书密封后,封口处贴密封条加盖公章 送交易中心封存、编制施工投标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综合说明书、二。总报价书。三,工程预算书和主要材料分析单、四.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选用的主要施工机械.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的措施、五。项目负责人和主要技术人员的简历,业绩及相应的资格证书,六、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投标人将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程分包的,应在投标书中注明分包的工程内容和分包单位名称等有关情况,分包人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第二十四条,投标书送达后,投标人、招标人.市招标办应当分别派员验证。签署送达时间,并当场封存。投标人需要更正,补充已提交的投标书 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提交更正.补充文件送交易中心封存.第二十五条。投标人领取招标文件时、应按规定向招标人交纳保证金 保证金按建设工程总造价的百分之二交纳 最高不得超过50万元.招标人应当于确定中标单位后7日内退还其投标保证金,已中标的,其投标保证金应当于签订合同后7日内退还.投标人无正当理由撤回投标的 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第二十六条,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 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 骗取中标 禁止投标人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招标人将应当招标的建设工程发包给其指定的单位或个人、不得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或者以其他方式干涉招标投标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