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并按下列规定处罚。一,属总承包.施工和设备供应的,处以发包价款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二、属勘察 设计。建设监理的.处以收费数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四十九条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 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或者泄露标底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第五十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 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并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五十一条,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给予警告 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所列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 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任何单位违反本条例 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的、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的.强制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的 或者以其他方式干涉招标投标活动的、责令改正 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行政监察机关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处分,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个人利用职权进行前款违法行为的 依照前款规定追究责任、第五十三条,对招标投标活动依法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交易中心与招标投标有关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