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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招标第九条,使用政府投资融资的建设工程.国有和集体所有制单位投资或参与投资的建设工程,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和公众安全的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 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8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三 勘察、设计。监理等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 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第十条、建设工程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必须公开招标 其他工程项目可以实行邀请招标.第十一条,建设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一、停建或者缓建后恢复建设的单位工程、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 二,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三。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特殊情况 可以不进行招标。第十二条,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按下列程序进行,一。编制招标文件、二,发出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三,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四、举行招标会议、五。编制和递交投标文件、六。设有标底的应当编制标底,七。组建评标委员会、八,举行开标会议,九.评标并确定中标单位.十。发出中标通知书。十一 签订承包发包合同,第十三条、建设工程招标人自行组织招标的 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有专门的招标机构或者具备熟悉工程招标法律法规的工程技术.概预算及工程管理的专业人员.二 有组织编制招标文件和标底的能力、三 有审查投标单位资质的能力 四、有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招标人不具备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中介服务机构代理招标 第十四条.招标人自行组织建设工程招标的 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的5日前,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并报送下列材料、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各项批准文件,二、本条例第十三条所列条件的证明材料,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招标人不具备自行组织建设工程招标条件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5日内责令招标人停止自行组织建设工程招标事宜。第十五条,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应当在国家,自治区发展计划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报刊 信息网络或者在呼市日报和市交易中心信息网络上发布招标公告,同时在中国工程建设和建筑业信息网上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工程的性质 规模,地点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第十六条 招标文件的主要内容包括,一 综合说明书,包括建设单位名称.计划批准文件,工程项目名称。工程地址。资金到位情况,工程类别、工程概况 工程现场条件。二,招标内容及范围,必要的设计图纸及设计说明书.三,工程质量要求,验收标准.工期要求及奖罚措施,四 工程造价编制依据,投标书的编制要求.设计变更和政策性调整的造价处理办法及评标.定标原则.五 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实质性要求,六.投标、开标,评标,定标活动的日程安排、评标的方法 投标书送达地点和截止日期及联系地址 联系人姓名 电话等。七,现场踏勘,解答招标文件及图纸交底的时间。地点 八。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主要条款及调整要求 拒签合同的赔偿金计算方法。九,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第十七条 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发出之前,将招标文件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招标文件主要内容有违反法律.法规内容的。应当责令招标人改正、第十八条、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并同时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第十九条,建设工程标底由招标人自行编制或者委托具有编制标底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编制 并遵循下列原则 一.根据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招标文件.按国家和省。市建设工程标准。造价等方面的规定,确定工程量和编制标底价格。二,标底价格应当由直接工程费。间接费 利润,税金等组成。一般应控制在批准的总概算及投资包干的限额内。超过总概算的应经原批准投资单位同意.三.标底价格应力求与市场的实际变化相吻合。有利于竞争和保证工程质量,四。标底内容应包括,工程造价,工期,质量。材料消耗量等主要内容,五。一个工程只能编制一个标底、标底的编制过程中,应当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标底在开标前应当送达市交易中心密封,封口处贴密封条加盖公章.保存,任何人不得泄露,第二十条.招标或投标人对标底有异议的。在开标后定标前,可以以书面形式提请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复审、标底经复审确有较大错误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出更改标底的书面通知.在市招标办的监督下重新评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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