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开标、评标和中标第二十八条。开标,评标、中标活动。由招标人主持。为了保证招标投标活动的公正性,必须在招标办及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和交易中心的见证下进行,开标地点应当在市交易中心,第二十九条 开标应当邀请所有的投标人参加 并按下列规定进行.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国家公证机构进行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 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当众予以拆封.宣读。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三十条,开标时.投标文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为无效投标文件、不得进入评标,一,逾期送达投标书的,二,未按时参加开标会议的,三、投标文件未按要求密封的、四。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未加盖投标人及企业法定代表人印章的、或者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没有合法,有效的委托书 原件.及委托代理人印章的。五 投标文件的关键内容字迹模糊 无法辨认的.六 投标人未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的.七.投标人在一份投标书中 对同一个项目有两个以上报价的,八。组成联合体投标的。投标文件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第三十一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应于开标前1小时确定,有特殊要求的项目除外。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第三十二条。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评标委员会设负责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人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推举产生 评标委员会负责人与评标委员会的其他成员有同等的表决权、第三十三条、评标委员会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成员应当从省级以上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或者交易中心专家库内的相关专家名单中确定.按前款规定确定评标专家,应当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特别高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 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胜任的。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第三十四条。评标专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二 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并具有与招标项目相关的实践经验、三、能够认真,公正 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第三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委员,一,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二、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三、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四。曾在招标,评标活动中有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分或刑事处罚的 第三十六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 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与投标招标有利害关系的人进行私下接触、不得收受投标人 中介人 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第三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和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比较 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任何情况。第三十八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并对评标结果签字确认 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第三十九条、评标可以采用综合评估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评标方法.采用综合评估法的。应当对投标文件提出的工程质量.施工工期.投标价格、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施工方案。投标人及项目经理业绩等.能否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要求和评价标准进行评审和比较 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应当在投标文件能够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人中。评审出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人,但投标价格低于其企业成本的除外.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资料,一.设有标底的,投标报价低于标底合理幅度的,二,不设标底的。投标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有可能低于其企业成本的.三,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的。经评标委员会论证,认定投标人的报价低于其企业成本的,不能推荐为中标候选人或者中标人 第四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文件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 招标人应当重新组织招标。第四十二条。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阐明评标委员会对各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意见。并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推荐不超过3名有排序的合格的中标候选人,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工程项目.招标人应当按照中标候选人的排序确定中标人。当确定中标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或者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招标人可以依序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第四十三条,评标至中标的时间。小型工程,3000万元以下,不超过5日,大中型工程不超过10日,特殊情况可以延长10日.第四十四条.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书面报告包括下列内容.一,招标投标的基本情况,包括招标范围,招标方式.资格审查。开评标过程和确定中标人的方式及理由等,二.相关的文件资料,包括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投标报名表,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设有标底的,应当附标底。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委托工程招标代理的。还应当附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委托合同,前款第二项中已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了备案文件资料,不再重复提交 第四十五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书面报告之日起5日内 未通知招标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有违法行为的,招标人应当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第四十六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5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中标人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并取消其中标资格.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招标人按照投标保证金两倍金额赔偿中标人,第四十七条,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 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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