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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损毁,丢失,涂改。伪造、销毁城建档案的.由相关部门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2000元至5000元的罚款.一,不按规定签订 责任书、的。二.不按规定补测,补绘竣工图的、三,建设工程竣工后报送的档案不完整且未在限期内补充完整的,第二十五条。对未取得工程档案、合格证,的建设单位,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 并可处10000至15000元的罚款,第二十六条,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未按规定向城建档案馆、室.移交建设工程档案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交建设工程档案。并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叮,第二十七条。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 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并依据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八条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 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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