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损毁 丢失 涂改 伪造 销毁城建档案的.由相关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处理、第二十四条、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并处以2000元至5000元的罚款 一,不按规定签订,责任书.的,二。不按规定补测.补绘竣工图的,三,建设工程竣工后报送的档案不完整且未在限期内补充完整的.第二十五条,对未取得工程档案.合格证.的建设单位 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 并可处10000至15000元的罚款.第二十六条、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未按规定向城建档案馆。室,移交建设工程档案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交建设工程档案、并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叮。第二十七条。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并依据。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罚。第二十八条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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