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损毁.丢失,涂改、伪造,销毁城建档案的,由相关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第二十四条,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2000元至5000元的罚款。一 不按规定签订.责任书,的、二.不按规定补测.补绘竣工图的 三.建设工程竣工后报送的档案不完整且未在限期内补充完整的,第二十五条。对未取得工程档案,合格证、的建设单位,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可处10000至15000元的罚款。第二十六条。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 未按规定向城建档案馆。室,移交建设工程档案的 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交建设工程档案.并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的规定予以处叮,第二十七条。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并依据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八条。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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