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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 损毁 丢失.涂改,伪造。销毁城建档案的.由相关部门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第二十四条、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2000元至5000元的罚款。一,不按规定签订、责任书,的、二。不按规定补测。补绘竣工图的、三。建设工程竣工后报送的档案不完整且未在限期内补充完整的 第二十五条,对未取得工程档案、合格证,的建设单位,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 并可处10000至15000元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未按规定向城建档案馆.室,移交建设工程档案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交建设工程档案,并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叮,第二十七条,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并依据,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 的规定予以处罚,第二十八条,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徇私舞弊的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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