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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损毁,丢失.涂改。伪造,销毁城建档案的。由相关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第二十四条.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2000元至5000元的罚款.一、不按规定签订,责任书。的,二,不按规定补测 补绘竣工图的。三 建设工程竣工后报送的档案不完整且未在限期内补充完整的,第二十五条。对未取得工程档案,合格证,的建设单位 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可处10000至15000元的罚款.第二十六条,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未按规定向城建档案馆,室。移交建设工程档案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交建设工程档案,并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叮,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 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并依据.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罚,第二十八条,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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