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城市建设档案在城市规划 建设 管理和科学研究中的作用,更好的为城市建设服务。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 建设及其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 图纸,图表,声像等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建档案的收集.移交,接收。整理,保管和利用等活动。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城建档案工作。市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具体负责全市城建档案的管理工作.旗、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的城建档案管理工作。市,旗,县,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同级城建档案业务工作进行监督,指导.第五条,市城建档案馆负责市区内城建档案和旗、县.辖区内市级以上重点建设工程档案的接收,保管和利用工作.旗,县,城建档案馆,室,负责本辖区内城建档案的接收。保管和利用工作、定期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城建档案目录。并接受市城建档案馆的业务指导.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建档案工作的领导、把城建档案事业纳入城市建设发展规划。保证城建档案事业与城市发展相适应。保障城建档案机构,人员编制和经费适应城市建设事业发展的需要、第七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在城建档案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