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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城市建设档案的保护和利用第十六条 城建档案馆.室。应当建立健全城建档案的管理制度.采用先进技术、逐步实现城建档案管理的现代化 对重要和珍贵的城建档案要采取特殊的保护措施.确保城建档案完好.第十七条,城建档案馆.室 应当配备符合保管要求的库房和设备 要采取有效措施。做好档案的防火、防盗,防虫,防潮 防霉.防鼠,防光.防尘.防磁 防有害气体等工作、保证档案的安全.第十八条。城建档案馆、室 应当积极开发城建档案信息资源、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社会提供档案服务.第十九条 公民和组织持有合法证件可以利用城建档案、在查阅利用城建档案时可以复制被允许复制的档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档案,不得将档案带出城建档案馆,室,第二十条、城建档案馆 室,向社会提供利用的档案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收取费用.利用本单位形成或者本人形成 移交、捐赠.寄存的城建档案 城建档案馆不得收取费用、第二十一条,城建档案馆。室.对馆藏的重要珍贵档案应当用复制件代替原件向社会提供,载有城建档案馆、室,法定代表人签名,印章标记的城建档案缩微品和复制品。与档案原件具有同等效力.第二十二条,城建档案馆.室 工作人员在提供利用档案时、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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