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城市建设档案的保护和利用第十六条。城建档案馆 室,应当建立健全城建档案的管理制度,采用先进技术,逐步实现城建档案管理的现代化,对重要和珍贵的城建档案要采取特殊的保护措施 确保城建档案完好,第十七条,城建档案馆。室、应当配备符合保管要求的库房和设备 要采取有效措施,做好档案的防火 防盗,防虫,防潮,防霉,防鼠.防光.防尘 防磁 防有害气体等工作 保证档案的安全、第十八条,城建档案馆、室 应当积极开发城建档案信息资源 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社会提供档案服务、第十九条。公民和组织持有合法证件可以利用城建档案.在查阅利用城建档案时可以复制被允许复制的档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档案.不得将档案带出城建档案馆.室,第二十条,城建档案馆。室 向社会提供利用的档案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收取费用,利用本单位形成或者本人形成。移交。捐赠 寄存的城建档案 城建档案馆不得收取费用.第二十一条 城建档案馆、室,对馆藏的重要珍贵档案应当用复制件代替原件向社会提供。载有城建档案馆、室,法定代表人签名,印章标记的城建档案缩微品和复制品、与档案原件具有同等效力.第二十二条.城建档案馆,室,工作人员在提供利用档案时,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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