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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城市建设档案的保护和利用第十六条.城建档案馆,室、应当建立健全城建档案的管理制度、采用先进技术。逐步实现城建档案管理的现代化,对重要和珍贵的城建档案要采取特殊的保护措施,确保城建档案完好 第十七条。城建档案馆、室,应当配备符合保管要求的库房和设备.要采取有效措施、做好档案的防火、防盗、防虫,防潮 防霉 防鼠,防光,防尘,防磁、防有害气体等工作、保证档案的安全.第十八条、城建档案馆、室、应当积极开发城建档案信息资源,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社会提供档案服务.第十九条,公民和组织持有合法证件可以利用城建档案。在查阅利用城建档案时可以复制被允许复制的档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档案、不得将档案带出城建档案馆。室、第二十条。城建档案馆、室 向社会提供利用的档案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收取费用 利用本单位形成或者本人形成。移交 捐赠。寄存的城建档案,城建档案馆不得收取费用 第二十一条.城建档案馆,室、对馆藏的重要珍贵档案应当用复制件代替原件向社会提供 载有城建档案馆,室、法定代表人签名,印章标记的城建档案缩微品和复制品,与档案原件具有同等效力,第二十二条、城建档案馆、室、工作人员在提供利用档案时、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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