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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城市建设档案的保护和利用第十六条.城建档案馆 室,应当建立健全城建档案的管理制度,采用先进技术 逐步实现城建档案管理的现代化,对重要和珍贵的城建档案要采取特殊的保护措施。确保城建档案完好,第十七条,城建档案馆。室.应当配备符合保管要求的库房和设备.要采取有效措施。做好档案的防火,防盗.防虫 防潮,防霉 防鼠。防光。防尘 防磁,防有害气体等工作,保证档案的安全,第十八条 城建档案馆、室.应当积极开发城建档案信息资源.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社会提供档案服务,第十九条。公民和组织持有合法证件可以利用城建档案 在查阅利用城建档案时可以复制被允许复制的档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档案。不得将档案带出城建档案馆.室 第二十条.城建档案馆 室,向社会提供利用的档案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收取费用 利用本单位形成或者本人形成。移交、捐赠,寄存的城建档案、城建档案馆不得收取费用,第二十一条.城建档案馆 室,对馆藏的重要珍贵档案应当用复制件代替原件向社会提供,载有城建档案馆。室 法定代表人签名。印章标记的城建档案缩微品和复制品 与档案原件具有同等效力、第二十二条、城建档案馆,室.工作人员在提供利用档案时.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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