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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城市建设档案的保护和利用第十六条。城建档案馆。室 应当建立健全城建档案的管理制度。采用先进技术.逐步实现城建档案管理的现代化。对重要和珍贵的城建档案要采取特殊的保护措施,确保城建档案完好 第十七条、城建档案馆.室,应当配备符合保管要求的库房和设备 要采取有效措施 做好档案的防火,防盗、防虫,防潮。防霉、防鼠,防光 防尘。防磁,防有害气体等工作,保证档案的安全.第十八条、城建档案馆,室、应当积极开发城建档案信息资源 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社会提供档案服务。第十九条.公民和组织持有合法证件可以利用城建档案 在查阅利用城建档案时可以复制被允许复制的档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档案。不得将档案带出城建档案馆、室 第二十条,城建档案馆、室,向社会提供利用的档案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收取费用、利用本单位形成或者本人形成.移交.捐赠,寄存的城建档案、城建档案馆不得收取费用 第二十一条.城建档案馆.室.对馆藏的重要珍贵档案应当用复制件代替原件向社会提供.载有城建档案馆、室.法定代表人签名、印章标记的城建档案缩微品和复制品.与档案原件具有同等效力。第二十二条.城建档案馆,室,工作人员在提供利用档案时 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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