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城市建设档案的建档和移交第八条。城建档案馆。室。重点管理下列档案资料 一 各类城市建设工程档案。1,工业、民用建筑工程.2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3。公用基础设施工程、4.道路基础设施工程、5 园林建设、风景名胜建设工程 6。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工程、7。城市防洪,抗震,人防工程.8,军事工程档案资料中 除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以外的穿越市区的地下管线走向和有关隐蔽工程的位置图,二、各专业管理部门,包括城市规划。勘测 设计 施工。监理,园林。风景名胜.环卫、市政,公用、人防等部门,形成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应当向城建档案馆,室、提供原件备份。三、有关城市规划。建设及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规章、计划方面的文件、科学研究成果和城市历史 自然.经济等方面的基础资料,四、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城建档案资料 第九条 形成城建档案的单位.按照下列规定移交城建档案.一,本办法第八条第。一、项规定的城市建设工程档案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建立和编制,在工程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室,移交一套符合规定的建设工程档案。编制建设工程档案确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城建档案馆,室。编制。二。本办法第八条第。二,项规定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中具有永久保存价值的、形成单位自形成之日起 在本单位保管使用1至5年后 向城建档案馆.室。全部移交 有长期保存价值的档案,由城建档案馆。室、根据城市建设的需要选择接收,三.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依据.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 进行管理。城市地下管线普查和补测,补绘形成的地下管线档案应当在普查.测绘结束后3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室.移交,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每年应当向城建档案馆 室.移交更改。报废,漏测部分的管线现状图和资料 四.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第,三,四。项所形成的城市建设资料。形成单位应当按本办法规定向城建档案馆,室,移交,第十条,向城建档案馆、室、移交的城市建设工程档案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档案材料应当是原件,内容真实、完整、准确,系统、二.建设工程竣工图应当与工程实体相符。并加盖竣工图章、签字手续完备、三,建设工程在移交纸质档案的同时 还应当按规定移交相关建设工程的照片,录像等声像档案和光盘、磁盘等电子档案 四.档案材料的整理立卷应当符合,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的要求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同时 要签订,呼和浩特市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移交责任书,以下简称责任书 建设工程档案的收集,整理、编制要与建设工程同步进行,第十二条。停建,缓建工程的档案,暂由建设单位保管.撤消单位的建设工程档案 应当向其上级主管机关或者依据本办法向城建档案馆 室 移交 第十三条,改建,扩建和重要部位维修的工程 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单位据实修改、补充和完善原建设工程档案。凡结构和平面布置等改变的 应当重新编制建设工程档案 并在工程竣工后3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室,移交.第十四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城建档案馆,室,应当对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地下管线竣工验收前,城建档案馆,室、应当对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进行专项预验收.预验收合格的.由城建档案馆,室.出具、内蒙古自治区城市建设工程档案合格证 以下简称、合格证.验收不合格的.限期整改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工程档案,合格证、后,方可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时、必须查验工程档案,合格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