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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热费管理第三十条,用户应当按照供用热合同约定的缴费期限交纳热费、供热单位向用户收取热费时、应当直接向最终用户收取.并在用户较为集中的地点设立收费点,对由于各种原因不能及时到收费点交费的用户,应当做到上门收费,第三十一条,用户逾期未交纳热费的,应当按下列规定处理,一,供热单位可以自逾期之日起,按照所欠热费总额的千分之五按日加收滞纳金,二.逾期三十日未交纳热费的用户.供热单位报供热监管部门批准后,可以采取措施对其停止供热、但不得损害其他用户的用热权益,三、逾期超过三个月未交纳热费的用户,供热单位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四.历年拖欠热费的用户必须同供热单位签订补交协议.按期偿还所欠热费。供热单位不得以清欠历年欠费和部分用户未交费为由 拒收当年热费 拒绝供热或者降低供热标准。第三十二条。供热价格实行政府定价,热价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确定,并根据公共商品定价原则以及社会承受能力,供热成本变动情况适时调整、第三十三条、供热单位应当按照价格主管部门公布的标准收取热费,并出具税务部门统一监制的票据,新建房屋交付购房人使用前的热费,由建设单位交纳.闲置房屋热费由房屋所有人交纳.用户发生变更时。应当到供热单位办理变更手续,结清热费并妥善处理遗留问题,如不办理变更手续.新用户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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