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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热费管理第三十条、用户应当按照供用热合同约定的缴费期限交纳热费,供热单位向用户收取热费时、应当直接向最终用户收取.并在用户较为集中的地点设立收费点 对由于各种原因不能及时到收费点交费的用户.应当做到上门收费、第三十一条,用户逾期未交纳热费的,应当按下列规定处理,一。供热单位可以自逾期之日起.按照所欠热费总额的千分之五按日加收滞纳金,二。逾期三十日未交纳热费的用户,供热单位报供热监管部门批准后、可以采取措施对其停止供热.但不得损害其他用户的用热权益 三。逾期超过三个月未交纳热费的用户,供热单位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四、历年拖欠热费的用户必须同供热单位签订补交协议,按期偿还所欠热费,供热单位不得以清欠历年欠费和部分用户未交费为由、拒收当年热费,拒绝供热或者降低供热标准.第三十二条 供热价格实行政府定价,热价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确定,并根据公共商品定价原则以及社会承受能力。供热成本变动情况适时调整。第三十三条,供热单位应当按照价格主管部门公布的标准收取热费、并出具税务部门统一监制的票据,新建房屋交付购房人使用前的热费、由建设单位交纳,闲置房屋热费由房屋所有人交纳,用户发生变更时。应当到供热单位办理变更手续。结清热费并妥善处理遗留问题,如不办理变更手续,新用户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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