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热费管理第三十条.用户应当按照供用热合同约定的缴费期限交纳热费,供热单位向用户收取热费时,应当直接向最终用户收取,并在用户较为集中的地点设立收费点。对由于各种原因不能及时到收费点交费的用户.应当做到上门收费。第三十一条,用户逾期未交纳热费的、应当按下列规定处理.一,供热单位可以自逾期之日起、按照所欠热费总额的千分之五按日加收滞纳金 二,逾期三十日未交纳热费的用户,供热单位报供热监管部门批准后,可以采取措施对其停止供热.但不得损害其他用户的用热权益.三 逾期超过三个月未交纳热费的用户.供热单位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四.历年拖欠热费的用户必须同供热单位签订补交协议。按期偿还所欠热费,供热单位不得以清欠历年欠费和部分用户未交费为由 拒收当年热费、拒绝供热或者降低供热标准、第三十二条,供热价格实行政府定价、热价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确定,并根据公共商品定价原则以及社会承受能力 供热成本变动情况适时调整.第三十三条 供热单位应当按照价格主管部门公布的标准收取热费 并出具税务部门统一监制的票据,新建房屋交付购房人使用前的热费。由建设单位交纳、闲置房屋热费由房屋所有人交纳。用户发生变更时、应当到供热单位办理变更手续。结清热费并妥善处理遗留问题、如不办理变更手续.新用户应当承担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