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热费管理第三十条,用户应当按照供用热合同约定的缴费期限交纳热费 供热单位向用户收取热费时,应当直接向最终用户收取,并在用户较为集中的地点设立收费点、对由于各种原因不能及时到收费点交费的用户.应当做到上门收费,第三十一条.用户逾期未交纳热费的,应当按下列规定处理。一.供热单位可以自逾期之日起,按照所欠热费总额的千分之五按日加收滞纳金.二.逾期三十日未交纳热费的用户、供热单位报供热监管部门批准后。可以采取措施对其停止供热,但不得损害其他用户的用热权益 三 逾期超过三个月未交纳热费的用户,供热单位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四、历年拖欠热费的用户必须同供热单位签订补交协议。按期偿还所欠热费,供热单位不得以清欠历年欠费和部分用户未交费为由,拒收当年热费,拒绝供热或者降低供热标准。第三十二条.供热价格实行政府定价、热价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确定,并根据公共商品定价原则以及社会承受能力。供热成本变动情况适时调整,第三十三条.供热单位应当按照价格主管部门公布的标准收取热费。并出具税务部门统一监制的票据,新建房屋交付购房人使用前的热费 由建设单位交纳.闲置房屋热费由房屋所有人交纳,用户发生变更时.应当到供热单位办理变更手续,结清热费并妥善处理遗留问题,如不办理变更手续,新用户应当承担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