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供热设施管理第十三条。供热设施包括热源生产设施,管网输配设施。换热站设施和户内采暖设施,第十四条 供热设施的管理,维护,更新改造责任按照下列规定划分、一,热源单位厂区内的供热设施 含热源出口处的计量仪表,由热源单位负责,二,居民用户以入户为分界点.入户室外的供热设施由供热单位负责 入户室内的供热设施由供热单位负责调试和维护,当户内供热设施需更新改造时,材料和安装费用由用户承担。三。非居民用户以入户阀门井为分界点,分界点.含阀门井 以外的供热设施由供热单位负责,分界点以内的供热设施由用户负责、对自管供热设施无管理能力的,可以委托供热单位有偿代管、第十五条、热源单位。建设单位和供热单位应当对其管理的供热设施进行定期检查、维护和更新改造,及时消除安全隐患、保障安全运行、供热单位从热费中提取的设施折旧费应当专款专用,第十六条,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向热源单位或者供热单位查询有关供热设施的情况。影响供热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应当与热源单位或者供热单位商定相应的保护措施,由建设单位负责实施,因城市建设需要必须迁移供热设施的,由供热单位与建设单位签订迁移协议、由供热单位负责实施,建设单位承担相应费用,第十七条。在供热主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 修建建筑物 构筑物,二 挖坑。掘土、打桩、三.爆破作业、四,堆放垃圾。杂物 五.排放污水 废水。六、擅自改变、拆卸或者移动供热管网 井盖 阀门,仪表及标志等设施、七,其他影响供热设施安全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