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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供热设施管理第十三条,供热设施包括热源生产设施.管网输配设施。换热站设施和户内采暖设施,第十四条.供热设施的管理、维护 更新改造责任按照下列规定划分 一。热源单位厂区内的供热设施,含热源出口处的计量仪表、由热源单位负责、二.居民用户以入户为分界点。入户室外的供热设施由供热单位负责、入户室内的供热设施由供热单位负责调试和维护.当户内供热设施需更新改造时,材料和安装费用由用户承担.三,非居民用户以入户阀门井为分界点,分界点 含阀门井、以外的供热设施由供热单位负责.分界点以内的供热设施由用户负责,对自管供热设施无管理能力的.可以委托供热单位有偿代管。第十五条 热源单位、建设单位和供热单位应当对其管理的供热设施进行定期检查、维护和更新改造.及时消除安全隐患,保障安全运行,供热单位从热费中提取的设施折旧费应当专款专用.第十六条,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向热源单位或者供热单位查询有关供热设施的情况、影响供热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应当与热源单位或者供热单位商定相应的保护措施.由建设单位负责实施,因城市建设需要必须迁移供热设施的 由供热单位与建设单位签订迁移协议,由供热单位负责实施.建设单位承担相应费用,第十七条、在供热主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修建建筑物。构筑物,二 挖坑、掘土,打桩、三,爆破作业,四,堆放垃圾.杂物 五。排放污水.废水,六、擅自改变。拆卸或者移动供热管网,井盖、阀门 仪表及标志等设施、七。其他影响供热设施安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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