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供热设施管理第十三条,供热设施包括热源生产设施.管网输配设施。换热站设施和户内采暖设施。第十四条.供热设施的管理,维护、更新改造责任按照下列规定划分 一.热源单位厂区内的供热设施。含热源出口处的计量仪表.由热源单位负责,二,居民用户以入户为分界点 入户室外的供热设施由供热单位负责,入户室内的供热设施由供热单位负责调试和维护.当户内供热设施需更新改造时、材料和安装费用由用户承担,三,非居民用户以入户阀门井为分界点 分界点 含阀门井.以外的供热设施由供热单位负责,分界点以内的供热设施由用户负责,对自管供热设施无管理能力的 可以委托供热单位有偿代管、第十五条,热源单位 建设单位和供热单位应当对其管理的供热设施进行定期检查。维护和更新改造.及时消除安全隐患、保障安全运行、供热单位从热费中提取的设施折旧费应当专款专用。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向热源单位或者供热单位查询有关供热设施的情况。影响供热设施安全的 建设单位应当与热源单位或者供热单位商定相应的保护措施,由建设单位负责实施、因城市建设需要必须迁移供热设施的、由供热单位与建设单位签订迁移协议 由供热单位负责实施,建设单位承担相应费用。第十七条。在供热主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 修建建筑物.构筑物、二。挖坑,掘土,打桩 三、爆破作业,四 堆放垃圾.杂物.五,排放污水,废水 六。擅自改变 拆卸或者移动供热管网.井盖 阀门.仪表及标志等设施、七、其他影响供热设施安全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