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供热设施管理第十三条,供热设施包括热源生产设施.管网输配设施,换热站设施和户内采暖设施。第十四条、供热设施的管理 维护、更新改造责任按照下列规定划分,一、热源单位厂区内的供热设施,含热源出口处的计量仪表,由热源单位负责、二,居民用户以入户为分界点。入户室外的供热设施由供热单位负责.入户室内的供热设施由供热单位负责调试和维护 当户内供热设施需更新改造时.材料和安装费用由用户承担、三,非居民用户以入户阀门井为分界点,分界点.含阀门井,以外的供热设施由供热单位负责 分界点以内的供热设施由用户负责,对自管供热设施无管理能力的 可以委托供热单位有偿代管,第十五条.热源单位,建设单位和供热单位应当对其管理的供热设施进行定期检查 维护和更新改造.及时消除安全隐患.保障安全运行,供热单位从热费中提取的设施折旧费应当专款专用,第十六条,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向热源单位或者供热单位查询有关供热设施的情况、影响供热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应当与热源单位或者供热单位商定相应的保护措施 由建设单位负责实施,因城市建设需要必须迁移供热设施的,由供热单位与建设单位签订迁移协议,由供热单位负责实施。建设单位承担相应费用.第十七条 在供热主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修建建筑物.构筑物 二,挖坑、掘土,打桩、三 爆破作业,四、堆放垃圾、杂物.五 排放污水,废水。六,擅自改变,拆卸或者移动供热管网。井盖,阀门.仪表及标志等设施。七、其他影响供热设施安全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