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供热设施管理第十三条。供热设施包括热源生产设施,管网输配设施.换热站设施和户内采暖设施.第十四条。供热设施的管理、维护、更新改造责任按照下列规定划分 一。热源单位厂区内的供热设施 含热源出口处的计量仪表,由热源单位负责、二,居民用户以入户为分界点。入户室外的供热设施由供热单位负责、入户室内的供热设施由供热单位负责调试和维护、当户内供热设施需更新改造时,材料和安装费用由用户承担,三。非居民用户以入户阀门井为分界点、分界点。含阀门井,以外的供热设施由供热单位负责.分界点以内的供热设施由用户负责、对自管供热设施无管理能力的,可以委托供热单位有偿代管 第十五条 热源单位 建设单位和供热单位应当对其管理的供热设施进行定期检查,维护和更新改造,及时消除安全隐患、保障安全运行,供热单位从热费中提取的设施折旧费应当专款专用 第十六条,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向热源单位或者供热单位查询有关供热设施的情况.影响供热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应当与热源单位或者供热单位商定相应的保护措施,由建设单位负责实施、因城市建设需要必须迁移供热设施的,由供热单位与建设单位签订迁移协议,由供热单位负责实施,建设单位承担相应费用,第十七条,在供热主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 修建建筑物。构筑物。二,挖坑,掘土、打桩、三.爆破作业。四,堆放垃圾。杂物.五、排放污水,废水,六 擅自改变 拆卸或者移动供热管网,井盖 阀门。仪表及标志等设施。七、其他影响供热设施安全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