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供热设施管理第十三条,供热设施包括热源生产设施.管网输配设施,换热站设施和户内采暖设施.第十四条.供热设施的管理、维护.更新改造责任按照下列规定划分、一 热源单位厂区内的供热设施.含热源出口处的计量仪表、由热源单位负责.二.居民用户以入户为分界点.入户室外的供热设施由供热单位负责,入户室内的供热设施由供热单位负责调试和维护,当户内供热设施需更新改造时。材料和安装费用由用户承担.三,非居民用户以入户阀门井为分界点 分界点。含阀门井,以外的供热设施由供热单位负责,分界点以内的供热设施由用户负责。对自管供热设施无管理能力的,可以委托供热单位有偿代管。第十五条,热源单位。建设单位和供热单位应当对其管理的供热设施进行定期检查、维护和更新改造,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保障安全运行,供热单位从热费中提取的设施折旧费应当专款专用,第十六条,建设工程开工前 建设单位应当向热源单位或者供热单位查询有关供热设施的情况。影响供热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应当与热源单位或者供热单位商定相应的保护措施 由建设单位负责实施 因城市建设需要必须迁移供热设施的 由供热单位与建设单位签订迁移协议,由供热单位负责实施 建设单位承担相应费用、第十七条。在供热主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 修建建筑物,构筑物、二.挖坑,掘土 打桩、三,爆破作业,四。堆放垃圾、杂物,五 排放污水.废水。六。擅自改变。拆卸或者移动供热管网,井盖,阀门.仪表及标志等设施、七。其他影响供热设施安全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