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建设工程造价与合同。第三十条 建设工程实行以工程量清单计价为主 预算定额计价等方法为补充的建设工程造价计价制度、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大中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应当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制度,第三十一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编制和发布全区统一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工程项目划分规则和计价办法。会同有关部门对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建设工程的造价实施监督管理,第三十二条.自治区人民政府,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定期采集、整理,分析,测算和发布有关建设工程的人工,材料,机械台班的单位消耗量。市场价格 技术经济指标,造价指数等信息。第三十三条、招标人不具备编制工程量清单条件的、应当委托具备资质条件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编制 第三十四条 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不得拖欠工程款和务工人员劳动报酬,建设单位违反合同约定拖欠工程款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对其新建工程项目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承包单位违反劳动用工合同约定,恶意拖欠务工人员劳动报酬的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其记入企业不良行为档案、并定期向社会公布。第三十五条,订立建设工程合同时,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可以依法签订工程款支付担保和履约担保合同 第三十六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工程竣工结算资料报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七条.工程勘察 设计。监理和建设中介服务收费应当执行国家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收费标准,未作明确规定的。由当事人协商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