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建设工程发包与承包.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立项文件获得批准后。到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工程报建手续。不办理工程报建手续的建设工程.不得发包或者组织施工,第十三条。建设工程实行招标发包的 发包单位应当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依法中标的承包单位.对法律,法规规定不适于招标发包的 可以直接发包。发包单位应当将建设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第十四条,国家和自治区规定必须公开招标发包的建设工程和专业建设工程.应当进入有形建筑市场交易,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监督.第十五条。招标发包的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自治区确定的重点建设工程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建设工程,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建设工程,应当依法公开招标。符合法律 法规规定邀请招标条件的,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可以依法采取邀请招标方式.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并需要审批的建设工程的邀请招标.应当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项目审批部门只审批立项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批准,第十六条,建设工程应当以工程项目的单位工程为施工发包的最小标段。建设单位不得肢解工程发包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发包工程应当具有相应的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不得以承包单位带资承包或者垫资施工作为投标或者中标条件,第十八条。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发包单位将招标发包的建设工程发包给指定的承包单位、供水。供电,供气。公安消防等部门或者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购买其指定的生产供应单位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第十九条.建设工程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或者自治区质量安全标准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建设工程使用的新型建筑材料,产品在工程应用前,应当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登记。第二十条。禁止转包和违法分包建设工程。建设工程设计承包单位应当自主完成建设工程主体部分的设计 经发包方书面同意 可以将建设工程其他部分的设计任务分包给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 第二十一条.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的,应当与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约定.或者经建设单位书面认可。进入有形建筑市场 择优确定施工分包单位,并订立书面分包合同,第二十二条、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专业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应当确定与工程规模和技术复杂程度相适应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对工程进行全面管理 第二十三条,自治区外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单位进入自治区承包工程的、应当在签订承发包合同之日起三十日内到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资质备案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