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设计、施工管理。第二十一条,小城镇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必须进行设计,下列建设项目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设计,或者选用通用设计图,标准设计图,并按照要求进行工程地质勘察 一.跨度。跨径6米以上的建筑,二.高度4,5米以上的单层建筑及二层以上的楼房.三,混合结构的建筑物、构筑物。四、公用基础设施,第二十二条.承担小城镇规划区内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单位 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证书,施工单位必须到工程所在地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机构登记验证。施工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转包给其他单位,也不得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单位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建筑工匠应当按照设计图纸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设计图纸 确需修改的。必须由原设计单位出具变更设计通知书.第二十四条 施工单位和建筑工匠应当确保工程质量,按照有关技术规范施工,不得使用不符合工程质量要求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构配件,第二十五条、在小城镇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 开工前、建设单位和个人要提交相关文件材料.经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机构初审后、向旗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开工 对符合开工条件的、旗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由其委托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机构现场定位验线.旗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批准开工,并核发施工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有效期为三个月 逾期未开工、又未办理延期手续的自行失效、第二十六条 居民在小城镇规划区内建设住宅 开工前、应当向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机构申请开工。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对符合条件的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核发准建证。派员到实地定位验线,准建证有效期为六个月、逾期未开工,又未办理延期手续的自行失效、第二十七条 在小城镇规划区内建设本条例第二十一条所列建设项目.由旗县级以上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质量监督.其他小型建设工程 由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机构负责质量监督,第二十八条 在小城镇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