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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房产管理 第二十九条 在建制镇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和集镇的房屋。实行产权登记管理制度、依法保护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在建制镇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从事房地产开发。交易。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执行。第三十条.房屋所有权人应当向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机构申请产权登记 由旗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村镇房屋所有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转让,变更时 应当向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机构申请产权变更登记,由旗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村镇房屋所有权证书,第三十一条,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房屋,所有权人应当在房屋竣工后三个月内持相关文件资料向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机构申请房屋所有权登记。由旗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村镇房屋所有权证书,第三十二条 房屋租赁 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并向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机构登记备案。第三十三条。小城镇规划区内的房屋,因规划建设拆迁时。建设单位应当给予房屋所有权人合理补偿,妥善安置,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和使用人应当服从小城镇规划建设的需要、按期搬迁。不得借故拖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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