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公用基础设施建设与管理。第三十四条,小城镇公用基础设施建设应当建立多元化投资体制,城乡各行业应当积极参与小城镇建设,投资兴建公用基础设施、第三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小城镇公用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纳入地方财政预算,从苏木乡镇收取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基础设施配套费,应当足额返回苏木乡镇,专项用于小城镇公用基础设施的维护和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 挪用,第三十六条。小城镇的公用基础设施经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实行有偿使用.第三十七条 在小城镇规划区内严禁下列行为,一。擅自开挖和占用道路 二,在公用基础设施管线上圈占用地或者兴建建筑物、构筑物.取土。作业及堆放物资.三,向泄洪渠,排水沟。检查井,雨水口内倾倒垃圾.粪便。渣土等杂物.四,占用,损坏绿地和绿化设施。五,损坏文物古迹,古树名木。风景名胜、六。损坏给水.排水,燃气,供热、环境卫生.输变电,通讯 测绘标志等设施,第三十八条、小城镇饮用水水源地必须设置水源保护区。保护区内严禁修建任何可能危害水源水质卫生的设施及其他有碍水源水质卫生的行为。第三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护好小城镇的自然生态环境和生活,生产环境。严禁污染项目向小城镇转移、第四十条,禁止擅自占用小城镇规划区内的公共场所.因特殊需要在公共场所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 必须经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机构批准。占用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到期必须拆除,清理。恢复原状 第四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维护镇容镇貌和环境卫生 妥善处理粪堆,垃圾堆,柴草堆,养护树木花草、家畜家禽实行圈养,严禁散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