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建设工程计价管理第六条、建设工程计价是指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确定与控制的活动,主要包括、一 编制和审核投资估算。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工程量清单。招标标底.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二 约定和调整合同价款,三,实施工程计量与支付工程价款 四 办理工程索赔与变更签证,工程结算和决算 五 处理建设工程造价争议和进行建设工程造价鉴定.六.与建设工程造价确定和控制有关的其他活动 第七条 建设工程计价依据是指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中所使用的各类规范 标准,定额。造价信息以及工程造价管理制度等,第八条,市造价处对在本市使用的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实施统一管理,并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和本市实际需要适时补充调整、第九条,建设工程造价的确定、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当编制投资估算,投资估算应当参照投资估算指标等相关计价依据并参考建设期价格、利率、汇率变化等.由具有相应资质的编制单位或者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并按照规定报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或者核准.二,建设项目初步设计阶段应当编制设计概算.设计概算应当在投资估算的控制下。根据概算指标。概算定额等相关计价依据。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或者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并按照规定报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或者核准。三、建设工程实施阶段应当编制施工图预算,施工图预算应当在设计概算范围内。根据经审定的施工图、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和工程定额,计价规范等相关的计价依据、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者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确定、四,建设项目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或者标底应当根据经审定的施工图 招标文件,工程定额,计价规范和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指导价等相关计价依据,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机构编制并经建设单位认可.具备自行组织招标条件的建设单位也可以自行编制确定,五。投标报价应当依据施工图。招标文件.施工组织设计,企业定额或者相关定额 并考虑市场环境。生产要素价格等变化、由投标企业自主编制确定且不得低于企业成本。六、工程结算应当依据建设项目合同 补充协议.变更签证等发包人,承包人认可的有效文件、由承包人或者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经发包人或者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审核后确定、七。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应当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财务决算的规定编制,第十条,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在政府宏观调控下,由企业自主报价和市场竞争形成、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可以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计价 也可以采用工程定额方式计价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计价。第十一条.国有资金投资项目采用招标方式发包的 应当编制招标控制价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控制价发给投标人的3天内.将招标控制价及有关资料报送市造价处备查。第十二条.发包人或者承包人应当自施工合同签订之日起7日内,将施工合同副本同时报送市造价处备案,合同履行过程中,若约定的工程价款 工期,工程质量等实质性内容发生变更的,发包人或者承包人应当将变更的内容按照前款规定报送原单位备案 第十三条、建设工程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为不可竞争费用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按照规定将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列入合同价款.由承包人专项用于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环境保护、职工健康生活所需、为保证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落实到位。专款专用、该费用实行单项工程考评制度,市造价处牵头负责市区建设工程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率的考评与核定工作,各县、市 造价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所有建设工程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率的考评与核定工作.第十四条。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办理完毕30日内、发包人应将竣工结算书等相关资料报送市造价处备案,竣工结算书应作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交付使用的必备登记资料。第十五条,市造价处应根据国家,省相关规定,做好建设工程新设备,新材料 新工艺、新技术项目的补充计价子目的编制工作.因建设工程设计,施工的特殊性。已编制的计价子目缺项的,由施工单位申报.市造价处牵头相关单位编制一次性补充计价子目 作为建设工程竣工结算的依据.第十六条、市造价处应建立完整的工程造价信息数据库。定期测算发布建设工程造价指标、指数和人工.材料。机械台班等费用的市场价格信息,其市场价格信息作为编制招标控制价和发,承包双方结算的依据。第十七条,市造价处应及时发布建设工程材料价格指导价,信息价 周转材料、人工消耗量等信息、加强服务平台和载体的权威性、指导性。实用性 服务性,第十八条发。承包双方发生工程造价合同纠纷时,应通过下列办法解决,1 双方协商,2 提请调解,市造价处负责调解工程造价问题,3.按合同约定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