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执业和从业管理第十九条 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的企业和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资格、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诚信执业和从业 第二十条、在盐城市设立分支机构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应登陆.江苏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系统、进行网上申报.并将书面资料报市造价处初审后网上提交省造价总站复核。第二十一条,盐城市市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进入盐城市行政区域内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应登陆,江苏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系统,进行网上申报。由市造价处网上办理单项业务备案、第二十二条.领取备案证明的外市咨询企业应自觉接受当地造价管理部门的日常管理和质量监督、第二十三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服务时限和服务质量应控制在合理幅度范围内、市。县。区、造价管理机构定期在造价信息刊物和网站上公布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招标控制价,中标价、结算价.接受社会监督、当发承包双方或一方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出具的工程造价文件有异议.可向市造价处申请投诉。市造价处按GB50500,201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咨询服务收费须按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与委托人签订合同必须统一使用江苏省住建厅 江苏省工商局制定的.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第二十六条.建设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应由承担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并加盖从业印章和企业公章。由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出具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还应加盖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制的有企业名称、资质等级及证书编号的执业印章 工程造价专业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执业,第二十七条。市 县,区。有关部门建立的造价咨询企业备选库可从省造价协会信用等级评定的,AA.以上级和市政府涉企中介机构信用评价,三星级.以上造价咨询企业中择优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