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城市道路文明施工管理办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河南省市政设施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八条.擅自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城市道路的,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工程造价2、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九条,承担城市管网养护,维修的单位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未定期对城市管网进行养护 维修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期限修复竣工、并拒绝接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监督.检查的,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四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二 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三、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四.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五.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第四十一条。建设单位未向市城乡规划管理局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由市城乡规划管理局责令限期补报 逾期不补报的。由市城乡规划管理局委托有关部门代为测量.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 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第四十三条。市城乡规划管理局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相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