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城市道路文明施工管理办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河南省市政设施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八条.擅自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城市道路的、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责令限期改正 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工程造价2,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九条、承担城市管网养护 维修的单位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未定期对城市管网进行养护,维修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期限修复竣工,并拒绝接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监督 检查的、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责令限期改正 给予警告,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四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二.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 三。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四。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五。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第四十一条.建设单位未向市城乡规划管理局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由市城乡规划管理局责令限期补报 逾期不补报的,由市城乡规划管理局委托有关部门代为测量、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第四十三条,市城乡规划管理局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相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