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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城市道路文明施工管理办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 河南省市政设施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八条 擅自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城市道路的,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工程造价2,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九条.承担城市管网养护、维修的单位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未定期对城市管网进行养护。维修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期限修复竣工。并拒绝接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监督.检查的,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四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 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 二.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三.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四 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五.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 第四十一条。建设单位未向市城乡规划管理局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由市城乡规划管理局责令限期补报 逾期不补报的,由市城乡规划管理局委托有关部门代为测量.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 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第四十三条 市城乡规划管理局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相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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