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城市道路文明施工管理办法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河南省市政设施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八条,擅自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城市道路的、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工程造价2。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九条,承担城市管网养护、维修的单位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未定期对城市管网进行养护 维修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期限修复竣工.并拒绝接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监督、检查的.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责令限期改正 给予警告。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四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责令限期改正 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 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二。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三,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四,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五。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 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第四十一条、建设单位未向市城乡规划管理局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由市城乡规划管理局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补报的 由市城乡规划管理局委托有关部门代为测量,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 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第四十三条.市城乡规划管理局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相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