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城市道路文明施工管理办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河南省市政设施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八条。擅自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城市道路的。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工程造价2,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九条.承担城市管网养护。维修的单位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未定期对城市管网进行养护。维修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期限修复竣工、并拒绝接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监督。检查的.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四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二。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 三。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四,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五,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第四十一条,建设单位未向市城乡规划管理局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由市城乡规划管理局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补报的 由市城乡规划管理局委托有关部门代为测量、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构成犯罪,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第四十三条、市城乡规划管理局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相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