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城市道路文明施工管理办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河南省市政设施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八条,擅自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城市道路的,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工程造价2。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九条、承担城市管网养护,维修的单位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未定期对城市管网进行养护,维修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期限修复竣工,并拒绝接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监督,检查的.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 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二.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三.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 不及时清理现场的 四 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五,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第四十一条。建设单位未向市城乡规划管理局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由市城乡规划管理局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补报的 由市城乡规划管理局委托有关部门代为测量、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第四十三条.市城乡规划管理局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相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徇私舞弊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