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城市道路文明施工管理办法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河南省市政设施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八条.擅自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城市道路的、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可以并处工程造价2。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承担城市管网养护。维修的单位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未定期对城市管网进行养护,维修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期限修复竣工,并拒绝接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监督 检查的、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责令限期改正 给予警告、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四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责令限期改正 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 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二 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三。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四,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 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五,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第四十一条、建设单位未向市城乡规划管理局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由市城乡规划管理局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补报的。由市城乡规划管理局委托有关部门代为测量,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构成犯罪 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第四十三条,市城乡规划管理局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相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