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城市道路文明施工管理办法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 河南省市政设施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八条,擅自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城市道路的、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工程造价2 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九条、承担城市管网养护.维修的单位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未定期对城市管网进行养护.维修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期限修复竣工,并拒绝接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监督,检查的.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四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 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 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二,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三。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 不及时清理现场的,四、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五、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第四十一条.建设单位未向市城乡规划管理局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由市城乡规划管理局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补报的,由市城乡规划管理局委托有关部门代为测量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 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第四十三条、市城乡规划管理局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相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