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城市道路文明施工管理办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 河南省市政设施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八条。擅自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城市道路的 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工程造价2、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承担城市管网养护,维修的单位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未定期对城市管网进行养护,维修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期限修复竣工,并拒绝接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监督。检查的.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四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 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 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二、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三,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四、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 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五,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第四十一条.建设单位未向市城乡规划管理局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由市城乡规划管理局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补报的。由市城乡规划管理局委托有关部门代为测量.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第四十三条。市城乡规划管理局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相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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