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城市道路文明施工管理办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河南省市政设施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八条,擅自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城市道路的。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工程造价2,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九条,承担城市管网养护。维修的单位违反本办法的规定 未定期对城市管网进行养护 维修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期限修复竣工 并拒绝接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监督、检查的。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四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 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 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 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 二、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三,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 不及时清理现场的.四、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五.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 第四十一条.建设单位未向市城乡规划管理局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由市城乡规划管理局责令限期补报 逾期不补报的 由市城乡规划管理局委托有关部门代为测量。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构成犯罪的 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第四十三条、市城乡规划管理局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相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