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城市道路文明施工管理办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河南省市政设施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八条,擅自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城市道路的。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工程造价2,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九条 承担城市管网养护 维修的单位违反本办法的规定 未定期对城市管网进行养护,维修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期限修复竣工,并拒绝接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监督。检查的。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四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二 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三,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四.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五,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第四十一条。建设单位未向市城乡规划管理局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由市城乡规划管理局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补报的.由市城乡规划管理局委托有关部门代为测量,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构成犯罪的 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 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第四十三条,市城乡规划管理局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相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 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