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城市道路文明施工管理办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河南省市政设施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八条,擅自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城市道路的、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工程造价2、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承担城市管网养护,维修的单位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未定期对城市管网进行养护。维修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期限修复竣工。并拒绝接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监督,检查的 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责令限期改正 给予警告。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四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责令限期改正 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 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 二 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三,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 不及时清理现场的、四 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五.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第四十一条,建设单位未向市城乡规划管理局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由市城乡规划管理局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补报的。由市城乡规划管理局委托有关部门代为测量,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 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第四十三条。市城乡规划管理局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相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