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城市道路文明施工管理办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河南省市政设施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八条,擅自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城市道路的,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责令限期改正 给予警告 可以并处工程造价2.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九条 承担城市管网养护 维修的单位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未定期对城市管网进行养护、维修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期限修复竣工,并拒绝接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监督.检查的.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二。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三,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 不及时清理现场的,四、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五.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第四十一条,建设单位未向市城乡规划管理局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由市城乡规划管理局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补报的.由市城乡规划管理局委托有关部门代为测量、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 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第四十三条、市城乡规划管理局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相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