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城市道路文明施工管理办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河南省市政设施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八条.擅自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城市道路的,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工程造价2。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九条。承担城市管网养护 维修的单位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未定期对城市管网进行养护.维修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期限修复竣工,并拒绝接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监督 检查的,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二 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 三.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四、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 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五 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第四十一条。建设单位未向市城乡规划管理局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由市城乡规划管理局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补报的.由市城乡规划管理局委托有关部门代为测量.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 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第四十三条,市城乡规划管理局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相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