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地下管线及其设施的维护和管理第二十七条 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维护由其产权单位负责,产权单位.管理单位和使用单位之间约定管理责任的,从其约定,涉及地下管线的施工工地。拆迁区域以及未经竣工验收确定责任管护单位的井盖.由建设单位负责管护.变更管护责任的、当事人双方应当办理交接手续,第二十八条、建立全市地下管线信息管理机制.逐步实现实时录入 动态管理和信息共享,市城乡规划管理局负责地下管线信息管理系统建立、维护。更新和管理的具体工作,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必须根据地下管线信息标准和要求,建立和维护各自的专业管线信息系统,并纳入地下管线信息管理系统、同时对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时效性负责、第二十九条、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市城乡规划管理局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应当每年向市城乡规划管理局报送新建.迁移,更改,废弃,漏测部分的管线现状图和资料.地下管线因紧急抢修后发生管位变化或管线迁移的、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必须在工程完成后1个月内将有关地下管线工程资料向市城乡规划管理局报送、迟报,漏报。不报者 将给予通报,罚款等处罚、第三十条.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为合理查阅 利用地下管线信息资料提供便利、并合理收取手续费用于国家机关决策和社会公益性事业的,应当以非营利为目的予以提供。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查阅,利用地下管线信息时,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第三十一条、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产权管理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布服务电话。建立联动机制,第三十二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加强井盖的监督管理,发现井盖缺失、损毁或接到举报电话。应当立即通知相关产权管理单位及时进行补装,更换或者维修 第三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圈占,圈压井盖 巡查 维修人员打开井盖进行检查,养护.维修等作业时.应当按规定在井口周围设置护栏 警示标志或采取其他安全措施。施工结束应当及时清理现场,恢复原状、第三十四条,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产权管理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建立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管理档案。并将现有井盖设施位置、规格、材质 数量以及新建,改建.废弃井盖设施等资料,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备案、二,建立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的巡查管理制度和维护责任制度,进行日常巡查管护 发现井盖缺失,损毁,移位,震响。应当立即予以补装,更换,维修、发现井盖设施下沉。塌陷,应当立即设置警示标志、采取排险措施、及时进行维修.三 接到投诉或者维修通知后,应当在2小时以内到达现场.对缺失.损毁的井盖、进行补装、更换、对下沉 塌陷的井盖设施.立即采取排险措施、及时进行维修,第三十五条、井盖必须符合国家或地方有关产品质量标准.同时按照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要求与市政设施建设协调配套 井盖安装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必须符合有关的设计和施工技术规范。城市道路范围内的井盖安装工程竣工。必须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井盖设施应当完好 井体顶面与周围路面要齐平 相对高差要符合有关行业技术规范 确保行人和车辆通过时无响动,不移位,不损坏,为提升城市道路景观效果,新安装的井盖要使用隐形井盖、即在井盖的上方再增加一道与道路材质。色彩,图样,标高一致的井盖、井盖应设置统一标识,注明产权单位的名称.管线上方应设置美观耐用的提示标志.对原有井盖要逐步按照此标准进行改造。不符合质量标准及设计和施工技术规范的井盖不得安装、第三十六条.各类管线产权单位设置在道路上的各类箱.柜 原则上要入地。不能入地的要拿出符合规划的效果图 在指定位置设置,否则按违章设施处理,原有设在主要节点处的箱。柜,要按照统一规划,逐步改造,箱.柜,体上要标注产权单位名称和维修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