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地下管线及其设施的维护和管理第二十七条,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维护由其产权单位负责,产权单位。管理单位和使用单位之间约定管理责任的,从其约定.涉及地下管线的施工工地.拆迁区域以及未经竣工验收确定责任管护单位的井盖 由建设单位负责管护,变更管护责任的,当事人双方应当办理交接手续 第二十八条、建立全市地下管线信息管理机制,逐步实现实时录入,动态管理和信息共享.市城乡规划管理局负责地下管线信息管理系统建立 维护、更新和管理的具体工作,地下管线产权 管理单位必须根据地下管线信息标准和要求。建立和维护各自的专业管线信息系统 并纳入地下管线信息管理系统。同时对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时效性负责。第二十九条。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市城乡规划管理局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应当每年向市城乡规划管理局报送新建,迁移。更改。废弃.漏测部分的管线现状图和资料.地下管线因紧急抢修后发生管位变化或管线迁移的。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必须在工程完成后1个月内将有关地下管线工程资料向市城乡规划管理局报送、迟报。漏报,不报者。将给予通报 罚款等处罚,第三十条,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为合理查阅 利用地下管线信息资料提供便利。并合理收取手续费用于国家机关决策和社会公益性事业的,应当以非营利为目的予以提供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查阅、利用地下管线信息时、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第三十一条。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产权管理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布服务电话,建立联动机制.第三十二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加强井盖的监督管理,发现井盖缺失 损毁或接到举报电话 应当立即通知相关产权管理单位及时进行补装、更换或者维修,第三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圈占 圈压井盖、巡查,维修人员打开井盖进行检查。养护.维修等作业时,应当按规定在井口周围设置护栏,警示标志或采取其他安全措施。施工结束应当及时清理现场、恢复原状.第三十四条.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产权管理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 建立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管理档案,并将现有井盖设施位置,规格,材质。数量以及新建,改建。废弃井盖设施等资料,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备案,二,建立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的巡查管理制度和维护责任制度、进行日常巡查管护、发现井盖缺失。损毁、移位。震响.应当立即予以补装。更换 维修,发现井盖设施下沉 塌陷,应当立即设置警示标志、采取排险措施。及时进行维修、三.接到投诉或者维修通知后,应当在2小时以内到达现场 对缺失、损毁的井盖、进行补装.更换 对下沉、塌陷的井盖设施.立即采取排险措施 及时进行维修.第三十五条,井盖必须符合国家或地方有关产品质量标准、同时按照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要求与市政设施建设协调配套.井盖安装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必须符合有关的设计和施工技术规范、城市道路范围内的井盖安装工程竣工、必须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井盖设施应当完好、井体顶面与周围路面要齐平、相对高差要符合有关行业技术规范 确保行人和车辆通过时无响动.不移位,不损坏 为提升城市道路景观效果 新安装的井盖要使用隐形井盖 即在井盖的上方再增加一道与道路材质 色彩 图样。标高一致的井盖、井盖应设置统一标识、注明产权单位的名称。管线上方应设置美观耐用的提示标志 对原有井盖要逐步按照此标准进行改造.不符合质量标准及设计和施工技术规范的井盖不得安装 第三十六条。各类管线产权单位设置在道路上的各类箱。柜,原则上要入地,不能入地的要拿出符合规划的效果图 在指定位置设置,否则按违章设施处理 原有设在主要节点处的箱。柜。要按照统一规划,逐步改造,箱、柜.体上要标注产权单位名称和维修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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