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地下管线及其设施的维护和管理第二十七条,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维护由其产权单位负责 产权单位。管理单位和使用单位之间约定管理责任的.从其约定、涉及地下管线的施工工地、拆迁区域以及未经竣工验收确定责任管护单位的井盖,由建设单位负责管护,变更管护责任的 当事人双方应当办理交接手续 第二十八条,建立全市地下管线信息管理机制.逐步实现实时录入,动态管理和信息共享。市城乡规划管理局负责地下管线信息管理系统建立.维护、更新和管理的具体工作.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必须根据地下管线信息标准和要求,建立和维护各自的专业管线信息系统.并纳入地下管线信息管理系统。同时对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时效性负责,第二十九条、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前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市城乡规划管理局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地下管线产权 管理单位应当每年向市城乡规划管理局报送新建,迁移、更改、废弃,漏测部分的管线现状图和资料、地下管线因紧急抢修后发生管位变化或管线迁移的.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必须在工程完成后1个月内将有关地下管线工程资料向市城乡规划管理局报送。迟报.漏报。不报者、将给予通报、罚款等处罚 第三十条.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为合理查阅,利用地下管线信息资料提供便利。并合理收取手续费用于国家机关决策和社会公益性事业的。应当以非营利为目的予以提供,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查阅、利用地下管线信息时、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第三十一条,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产权管理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布服务电话,建立联动机制.第三十二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加强井盖的监督管理,发现井盖缺失,损毁或接到举报电话、应当立即通知相关产权管理单位及时进行补装。更换或者维修、第三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 圈占,圈压井盖,巡查。维修人员打开井盖进行检查。养护,维修等作业时,应当按规定在井口周围设置护栏 警示标志或采取其他安全措施、施工结束应当及时清理现场,恢复原状,第三十四条.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产权管理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建立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管理档案,并将现有井盖设施位置 规格 材质,数量以及新建,改建。废弃井盖设施等资料、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备案,二 建立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的巡查管理制度和维护责任制度 进行日常巡查管护 发现井盖缺失.损毁,移位。震响、应当立即予以补装。更换,维修。发现井盖设施下沉,塌陷 应当立即设置警示标志 采取排险措施、及时进行维修,三,接到投诉或者维修通知后,应当在2小时以内到达现场,对缺失、损毁的井盖,进行补装 更换.对下沉,塌陷的井盖设施,立即采取排险措施,及时进行维修 第三十五条.井盖必须符合国家或地方有关产品质量标准,同时按照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要求与市政设施建设协调配套.井盖安装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必须符合有关的设计和施工技术规范、城市道路范围内的井盖安装工程竣工,必须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井盖设施应当完好、井体顶面与周围路面要齐平。相对高差要符合有关行业技术规范。确保行人和车辆通过时无响动。不移位.不损坏,为提升城市道路景观效果,新安装的井盖要使用隐形井盖,即在井盖的上方再增加一道与道路材质.色彩.图样、标高一致的井盖,井盖应设置统一标识、注明产权单位的名称 管线上方应设置美观耐用的提示标志,对原有井盖要逐步按照此标准进行改造.不符合质量标准及设计和施工技术规范的井盖不得安装、第三十六条。各类管线产权单位设置在道路上的各类箱,柜.原则上要入地.不能入地的要拿出符合规划的效果图。在指定位置设置。否则按违章设施处理、原有设在主要节点处的箱.柜,要按照统一规划。逐步改造.箱.柜、体上要标注产权单位名称和维修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