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地下管线及其设施的维护和管理第二十七条,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维护由其产权单位负责,产权单位,管理单位和使用单位之间约定管理责任的,从其约定.涉及地下管线的施工工地,拆迁区域以及未经竣工验收确定责任管护单位的井盖 由建设单位负责管护,变更管护责任的,当事人双方应当办理交接手续、第二十八条,建立全市地下管线信息管理机制、逐步实现实时录入。动态管理和信息共享,市城乡规划管理局负责地下管线信息管理系统建立、维护 更新和管理的具体工作、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必须根据地下管线信息标准和要求、建立和维护各自的专业管线信息系统.并纳入地下管线信息管理系统。同时对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 时效性负责、第二十九条,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市城乡规划管理局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应当每年向市城乡规划管理局报送新建.迁移、更改。废弃、漏测部分的管线现状图和资料,地下管线因紧急抢修后发生管位变化或管线迁移的 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必须在工程完成后1个月内将有关地下管线工程资料向市城乡规划管理局报送,迟报,漏报.不报者.将给予通报 罚款等处罚,第三十条.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为合理查阅.利用地下管线信息资料提供便利、并合理收取手续费用于国家机关决策和社会公益性事业的、应当以非营利为目的予以提供。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查阅、利用地下管线信息时 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 第三十一条 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产权管理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布服务电话 建立联动机制,第三十二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加强井盖的监督管理 发现井盖缺失。损毁或接到举报电话,应当立即通知相关产权管理单位及时进行补装,更换或者维修。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 圈占,圈压井盖.巡查.维修人员打开井盖进行检查.养护.维修等作业时、应当按规定在井口周围设置护栏,警示标志或采取其他安全措施。施工结束应当及时清理现场 恢复原状.第三十四条。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产权管理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 建立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管理档案.并将现有井盖设施位置 规格、材质 数量以及新建。改建.废弃井盖设施等资料。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备案 二 建立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的巡查管理制度和维护责任制度.进行日常巡查管护、发现井盖缺失 损毁。移位,震响.应当立即予以补装.更换.维修.发现井盖设施下沉,塌陷、应当立即设置警示标志 采取排险措施、及时进行维修,三,接到投诉或者维修通知后,应当在2小时以内到达现场。对缺失.损毁的井盖、进行补装,更换 对下沉。塌陷的井盖设施.立即采取排险措施、及时进行维修,第三十五条、井盖必须符合国家或地方有关产品质量标准 同时按照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要求与市政设施建设协调配套.井盖安装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必须符合有关的设计和施工技术规范。城市道路范围内的井盖安装工程竣工、必须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井盖设施应当完好,井体顶面与周围路面要齐平,相对高差要符合有关行业技术规范 确保行人和车辆通过时无响动、不移位、不损坏。为提升城市道路景观效果,新安装的井盖要使用隐形井盖 即在井盖的上方再增加一道与道路材质.色彩。图样 标高一致的井盖 井盖应设置统一标识,注明产权单位的名称 管线上方应设置美观耐用的提示标志、对原有井盖要逐步按照此标准进行改造、不符合质量标准及设计和施工技术规范的井盖不得安装、第三十六条、各类管线产权单位设置在道路上的各类箱 柜,原则上要入地,不能入地的要拿出符合规划的效果图.在指定位置设置 否则按违章设施处理。原有设在主要节点处的箱。柜。要按照统一规划,逐步改造.箱.柜,体上要标注产权单位名称和维修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