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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地下管线及其设施的维护和管理第二十七条.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维护由其产权单位负责,产权单位、管理单位和使用单位之间约定管理责任的,从其约定,涉及地下管线的施工工地。拆迁区域以及未经竣工验收确定责任管护单位的井盖.由建设单位负责管护,变更管护责任的。当事人双方应当办理交接手续 第二十八条,建立全市地下管线信息管理机制.逐步实现实时录入 动态管理和信息共享。市城乡规划管理局负责地下管线信息管理系统建立。维护、更新和管理的具体工作。地下管线产权 管理单位必须根据地下管线信息标准和要求,建立和维护各自的专业管线信息系统,并纳入地下管线信息管理系统 同时对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时效性负责 第二十九条.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市城乡规划管理局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应当每年向市城乡规划管理局报送新建 迁移 更改。废弃 漏测部分的管线现状图和资料,地下管线因紧急抢修后发生管位变化或管线迁移的,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必须在工程完成后1个月内将有关地下管线工程资料向市城乡规划管理局报送,迟报,漏报,不报者、将给予通报 罚款等处罚,第三十条,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为合理查阅,利用地下管线信息资料提供便利 并合理收取手续费用于国家机关决策和社会公益性事业的、应当以非营利为目的予以提供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查阅,利用地下管线信息时,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第三十一条、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产权管理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布服务电话。建立联动机制,第三十二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加强井盖的监督管理,发现井盖缺失、损毁或接到举报电话,应当立即通知相关产权管理单位及时进行补装.更换或者维修 第三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圈占.圈压井盖,巡查。维修人员打开井盖进行检查。养护.维修等作业时。应当按规定在井口周围设置护栏。警示标志或采取其他安全措施.施工结束应当及时清理现场 恢复原状,第三十四条。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产权管理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 建立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管理档案 并将现有井盖设施位置、规格,材质.数量以及新建 改建,废弃井盖设施等资料、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备案,二。建立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的巡查管理制度和维护责任制度,进行日常巡查管护。发现井盖缺失、损毁 移位,震响,应当立即予以补装.更换。维修,发现井盖设施下沉.塌陷。应当立即设置警示标志、采取排险措施.及时进行维修。三。接到投诉或者维修通知后.应当在2小时以内到达现场,对缺失、损毁的井盖.进行补装,更换,对下沉,塌陷的井盖设施,立即采取排险措施、及时进行维修,第三十五条.井盖必须符合国家或地方有关产品质量标准.同时按照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要求与市政设施建设协调配套。井盖安装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必须符合有关的设计和施工技术规范、城市道路范围内的井盖安装工程竣工 必须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井盖设施应当完好,井体顶面与周围路面要齐平。相对高差要符合有关行业技术规范,确保行人和车辆通过时无响动,不移位.不损坏、为提升城市道路景观效果、新安装的井盖要使用隐形井盖,即在井盖的上方再增加一道与道路材质 色彩.图样.标高一致的井盖、井盖应设置统一标识。注明产权单位的名称。管线上方应设置美观耐用的提示标志,对原有井盖要逐步按照此标准进行改造.不符合质量标准及设计和施工技术规范的井盖不得安装。第三十六条,各类管线产权单位设置在道路上的各类箱、柜。原则上要入地。不能入地的要拿出符合规划的效果图、在指定位置设置 否则按违章设施处理.原有设在主要节点处的箱、柜,要按照统一规划,逐步改造、箱,柜,体上要标注产权单位名称和维修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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