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地下管线及其设施的维护和管理第二十七条.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维护由其产权单位负责.产权单位.管理单位和使用单位之间约定管理责任的 从其约定、涉及地下管线的施工工地.拆迁区域以及未经竣工验收确定责任管护单位的井盖。由建设单位负责管护.变更管护责任的,当事人双方应当办理交接手续 第二十八条.建立全市地下管线信息管理机制,逐步实现实时录入。动态管理和信息共享 市城乡规划管理局负责地下管线信息管理系统建立,维护,更新和管理的具体工作,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必须根据地下管线信息标准和要求,建立和维护各自的专业管线信息系统。并纳入地下管线信息管理系统,同时对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时效性负责.第二十九条、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市城乡规划管理局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 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应当每年向市城乡规划管理局报送新建 迁移,更改.废弃。漏测部分的管线现状图和资料,地下管线因紧急抢修后发生管位变化或管线迁移的,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必须在工程完成后1个月内将有关地下管线工程资料向市城乡规划管理局报送。迟报、漏报,不报者,将给予通报、罚款等处罚,第三十条,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为合理查阅,利用地下管线信息资料提供便利、并合理收取手续费用于国家机关决策和社会公益性事业的。应当以非营利为目的予以提供,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查阅.利用地下管线信息时,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第三十一条,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产权管理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布服务电话,建立联动机制,第三十二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加强井盖的监督管理、发现井盖缺失。损毁或接到举报电话,应当立即通知相关产权管理单位及时进行补装 更换或者维修,第三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圈占.圈压井盖.巡查、维修人员打开井盖进行检查 养护。维修等作业时,应当按规定在井口周围设置护栏、警示标志或采取其他安全措施,施工结束应当及时清理现场、恢复原状.第三十四条 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产权管理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建立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管理档案,并将现有井盖设施位置,规格。材质,数量以及新建,改建,废弃井盖设施等资料,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备案 二、建立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的巡查管理制度和维护责任制度.进行日常巡查管护,发现井盖缺失 损毁,移位 震响.应当立即予以补装 更换、维修、发现井盖设施下沉。塌陷。应当立即设置警示标志.采取排险措施、及时进行维修.三,接到投诉或者维修通知后 应当在2小时以内到达现场,对缺失、损毁的井盖,进行补装.更换,对下沉.塌陷的井盖设施,立即采取排险措施,及时进行维修、第三十五条。井盖必须符合国家或地方有关产品质量标准、同时按照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要求与市政设施建设协调配套 井盖安装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必须符合有关的设计和施工技术规范,城市道路范围内的井盖安装工程竣工、必须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井盖设施应当完好。井体顶面与周围路面要齐平 相对高差要符合有关行业技术规范 确保行人和车辆通过时无响动。不移位 不损坏、为提升城市道路景观效果.新安装的井盖要使用隐形井盖,即在井盖的上方再增加一道与道路材质。色彩,图样、标高一致的井盖、井盖应设置统一标识 注明产权单位的名称、管线上方应设置美观耐用的提示标志,对原有井盖要逐步按照此标准进行改造.不符合质量标准及设计和施工技术规范的井盖不得安装、第三十六条.各类管线产权单位设置在道路上的各类箱,柜、原则上要入地 不能入地的要拿出符合规划的效果图,在指定位置设置。否则按违章设施处理,原有设在主要节点处的箱 柜 要按照统一规划、逐步改造、箱 柜 体上要标注产权单位名称和维修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