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地下管线及其设施的维护和管理第二十七条.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维护由其产权单位负责、产权单位 管理单位和使用单位之间约定管理责任的 从其约定、涉及地下管线的施工工地,拆迁区域以及未经竣工验收确定责任管护单位的井盖。由建设单位负责管护.变更管护责任的,当事人双方应当办理交接手续、第二十八条,建立全市地下管线信息管理机制 逐步实现实时录入 动态管理和信息共享,市城乡规划管理局负责地下管线信息管理系统建立,维护.更新和管理的具体工作.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必须根据地下管线信息标准和要求 建立和维护各自的专业管线信息系统,并纳入地下管线信息管理系统。同时对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时效性负责、第二十九条,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市城乡规划管理局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应当每年向市城乡规划管理局报送新建,迁移 更改.废弃。漏测部分的管线现状图和资料,地下管线因紧急抢修后发生管位变化或管线迁移的.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必须在工程完成后1个月内将有关地下管线工程资料向市城乡规划管理局报送。迟报、漏报,不报者 将给予通报 罚款等处罚,第三十条。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为合理查阅,利用地下管线信息资料提供便利,并合理收取手续费用于国家机关决策和社会公益性事业的。应当以非营利为目的予以提供、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查阅,利用地下管线信息时、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 第三十一条,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产权管理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布服务电话,建立联动机制。第三十二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加强井盖的监督管理,发现井盖缺失.损毁或接到举报电话。应当立即通知相关产权管理单位及时进行补装。更换或者维修。第三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圈占、圈压井盖。巡查.维修人员打开井盖进行检查,养护,维修等作业时。应当按规定在井口周围设置护栏 警示标志或采取其他安全措施,施工结束应当及时清理现场。恢复原状,第三十四条.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产权管理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建立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管理档案,并将现有井盖设施位置,规格,材质。数量以及新建。改建 废弃井盖设施等资料,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备案 二.建立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的巡查管理制度和维护责任制度,进行日常巡查管护、发现井盖缺失.损毁,移位,震响 应当立即予以补装 更换 维修.发现井盖设施下沉、塌陷,应当立即设置警示标志、采取排险措施、及时进行维修,三.接到投诉或者维修通知后 应当在2小时以内到达现场。对缺失.损毁的井盖,进行补装,更换.对下沉.塌陷的井盖设施、立即采取排险措施、及时进行维修,第三十五条,井盖必须符合国家或地方有关产品质量标准 同时按照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要求与市政设施建设协调配套.井盖安装工程的设计和施工 必须符合有关的设计和施工技术规范 城市道路范围内的井盖安装工程竣工。必须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井盖设施应当完好。井体顶面与周围路面要齐平。相对高差要符合有关行业技术规范。确保行人和车辆通过时无响动 不移位.不损坏.为提升城市道路景观效果、新安装的井盖要使用隐形井盖,即在井盖的上方再增加一道与道路材质,色彩。图样 标高一致的井盖、井盖应设置统一标识,注明产权单位的名称,管线上方应设置美观耐用的提示标志、对原有井盖要逐步按照此标准进行改造,不符合质量标准及设计和施工技术规范的井盖不得安装,第三十六条,各类管线产权单位设置在道路上的各类箱,柜,原则上要入地。不能入地的要拿出符合规划的效果图 在指定位置设置 否则按违章设施处理,原有设在主要节点处的箱 柜 要按照统一规划,逐步改造,箱 柜,体上要标注产权单位名称和维修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