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地下管线及其设施的维护和管理第二十七条,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维护由其产权单位负责,产权单位,管理单位和使用单位之间约定管理责任的,从其约定,涉及地下管线的施工工地.拆迁区域以及未经竣工验收确定责任管护单位的井盖。由建设单位负责管护,变更管护责任的,当事人双方应当办理交接手续,第二十八条,建立全市地下管线信息管理机制。逐步实现实时录入,动态管理和信息共享。市城乡规划管理局负责地下管线信息管理系统建立.维护,更新和管理的具体工作.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必须根据地下管线信息标准和要求、建立和维护各自的专业管线信息系统。并纳入地下管线信息管理系统,同时对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时效性负责,第二十九条。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市城乡规划管理局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应当每年向市城乡规划管理局报送新建。迁移,更改,废弃 漏测部分的管线现状图和资料,地下管线因紧急抢修后发生管位变化或管线迁移的。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必须在工程完成后1个月内将有关地下管线工程资料向市城乡规划管理局报送,迟报 漏报,不报者,将给予通报,罚款等处罚,第三十条,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为合理查阅 利用地下管线信息资料提供便利。并合理收取手续费用于国家机关决策和社会公益性事业的、应当以非营利为目的予以提供。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查阅。利用地下管线信息时,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 第三十一条。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产权管理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布服务电话。建立联动机制。第三十二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加强井盖的监督管理,发现井盖缺失、损毁或接到举报电话,应当立即通知相关产权管理单位及时进行补装.更换或者维修,第三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圈占,圈压井盖 巡查。维修人员打开井盖进行检查.养护,维修等作业时。应当按规定在井口周围设置护栏,警示标志或采取其他安全措施,施工结束应当及时清理现场 恢复原状.第三十四条,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产权管理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建立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管理档案,并将现有井盖设施位置、规格。材质,数量以及新建 改建 废弃井盖设施等资料。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备案,二、建立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的巡查管理制度和维护责任制度,进行日常巡查管护,发现井盖缺失,损毁。移位.震响、应当立即予以补装.更换,维修,发现井盖设施下沉,塌陷 应当立即设置警示标志。采取排险措施 及时进行维修.三、接到投诉或者维修通知后、应当在2小时以内到达现场.对缺失 损毁的井盖 进行补装。更换.对下沉,塌陷的井盖设施。立即采取排险措施、及时进行维修,第三十五条、井盖必须符合国家或地方有关产品质量标准、同时按照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要求与市政设施建设协调配套,井盖安装工程的设计和施工 必须符合有关的设计和施工技术规范、城市道路范围内的井盖安装工程竣工,必须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井盖设施应当完好、井体顶面与周围路面要齐平.相对高差要符合有关行业技术规范,确保行人和车辆通过时无响动,不移位.不损坏 为提升城市道路景观效果.新安装的井盖要使用隐形井盖,即在井盖的上方再增加一道与道路材质.色彩、图样,标高一致的井盖 井盖应设置统一标识.注明产权单位的名称 管线上方应设置美观耐用的提示标志.对原有井盖要逐步按照此标准进行改造,不符合质量标准及设计和施工技术规范的井盖不得安装.第三十六条、各类管线产权单位设置在道路上的各类箱。柜 原则上要入地,不能入地的要拿出符合规划的效果图 在指定位置设置,否则按违章设施处理 原有设在主要节点处的箱 柜。要按照统一规划。逐步改造、箱 柜。体上要标注产权单位名称和维修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