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地下管线及其设施的维护和管理第二十七条。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维护由其产权单位负责,产权单位,管理单位和使用单位之间约定管理责任的。从其约定、涉及地下管线的施工工地。拆迁区域以及未经竣工验收确定责任管护单位的井盖.由建设单位负责管护。变更管护责任的 当事人双方应当办理交接手续 第二十八条、建立全市地下管线信息管理机制,逐步实现实时录入。动态管理和信息共享、市城乡规划管理局负责地下管线信息管理系统建立、维护、更新和管理的具体工作 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必须根据地下管线信息标准和要求 建立和维护各自的专业管线信息系统、并纳入地下管线信息管理系统。同时对信息的准确性 完整性,时效性负责,第二十九条.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市城乡规划管理局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应当每年向市城乡规划管理局报送新建、迁移,更改。废弃 漏测部分的管线现状图和资料,地下管线因紧急抢修后发生管位变化或管线迁移的,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必须在工程完成后1个月内将有关地下管线工程资料向市城乡规划管理局报送.迟报.漏报,不报者、将给予通报 罚款等处罚,第三十条.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为合理查阅 利用地下管线信息资料提供便利 并合理收取手续费用于国家机关决策和社会公益性事业的 应当以非营利为目的予以提供、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查阅,利用地下管线信息时、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第三十一条.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产权管理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布服务电话、建立联动机制 第三十二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加强井盖的监督管理.发现井盖缺失.损毁或接到举报电话,应当立即通知相关产权管理单位及时进行补装,更换或者维修.第三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圈占.圈压井盖、巡查,维修人员打开井盖进行检查 养护、维修等作业时 应当按规定在井口周围设置护栏,警示标志或采取其他安全措施、施工结束应当及时清理现场。恢复原状。第三十四条、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产权管理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建立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管理档案、并将现有井盖设施位置。规格。材质 数量以及新建,改建、废弃井盖设施等资料、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备案。二 建立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的巡查管理制度和维护责任制度,进行日常巡查管护。发现井盖缺失,损毁。移位,震响,应当立即予以补装 更换。维修,发现井盖设施下沉,塌陷,应当立即设置警示标志、采取排险措施.及时进行维修、三,接到投诉或者维修通知后,应当在2小时以内到达现场,对缺失、损毁的井盖,进行补装.更换.对下沉,塌陷的井盖设施、立即采取排险措施.及时进行维修,第三十五条,井盖必须符合国家或地方有关产品质量标准,同时按照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要求与市政设施建设协调配套,井盖安装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必须符合有关的设计和施工技术规范。城市道路范围内的井盖安装工程竣工、必须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井盖设施应当完好、井体顶面与周围路面要齐平.相对高差要符合有关行业技术规范,确保行人和车辆通过时无响动。不移位.不损坏,为提升城市道路景观效果 新安装的井盖要使用隐形井盖 即在井盖的上方再增加一道与道路材质 色彩 图样,标高一致的井盖,井盖应设置统一标识 注明产权单位的名称 管线上方应设置美观耐用的提示标志。对原有井盖要逐步按照此标准进行改造,不符合质量标准及设计和施工技术规范的井盖不得安装、第三十六条 各类管线产权单位设置在道路上的各类箱 柜 原则上要入地,不能入地的要拿出符合规划的效果图.在指定位置设置,否则按违章设施处理。原有设在主要节点处的箱,柜、要按照统一规划,逐步改造 箱 柜.体上要标注产权单位名称和维修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