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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地下管线及其设施的维护和管理第二十七条、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维护由其产权单位负责.产权单位、管理单位和使用单位之间约定管理责任的,从其约定,涉及地下管线的施工工地,拆迁区域以及未经竣工验收确定责任管护单位的井盖,由建设单位负责管护。变更管护责任的,当事人双方应当办理交接手续.第二十八条、建立全市地下管线信息管理机制.逐步实现实时录入、动态管理和信息共享、市城乡规划管理局负责地下管线信息管理系统建立、维护 更新和管理的具体工作、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必须根据地下管线信息标准和要求,建立和维护各自的专业管线信息系统。并纳入地下管线信息管理系统。同时对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时效性负责、第二十九条。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市城乡规划管理局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 地下管线产权 管理单位应当每年向市城乡规划管理局报送新建.迁移,更改。废弃、漏测部分的管线现状图和资料,地下管线因紧急抢修后发生管位变化或管线迁移的,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必须在工程完成后1个月内将有关地下管线工程资料向市城乡规划管理局报送。迟报 漏报 不报者。将给予通报.罚款等处罚,第三十条,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为合理查阅。利用地下管线信息资料提供便利、并合理收取手续费用于国家机关决策和社会公益性事业的,应当以非营利为目的予以提供.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查阅。利用地下管线信息时。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 第三十一条,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产权管理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布服务电话.建立联动机制 第三十二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加强井盖的监督管理,发现井盖缺失.损毁或接到举报电话.应当立即通知相关产权管理单位及时进行补装,更换或者维修 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 圈占.圈压井盖。巡查、维修人员打开井盖进行检查。养护。维修等作业时 应当按规定在井口周围设置护栏.警示标志或采取其他安全措施.施工结束应当及时清理现场,恢复原状、第三十四条,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产权管理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建立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管理档案,并将现有井盖设施位置。规格,材质。数量以及新建.改建。废弃井盖设施等资料.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备案,二.建立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的巡查管理制度和维护责任制度 进行日常巡查管护.发现井盖缺失.损毁,移位,震响,应当立即予以补装,更换、维修,发现井盖设施下沉 塌陷,应当立即设置警示标志、采取排险措施,及时进行维修 三.接到投诉或者维修通知后.应当在2小时以内到达现场。对缺失.损毁的井盖,进行补装.更换 对下沉,塌陷的井盖设施 立即采取排险措施,及时进行维修.第三十五条.井盖必须符合国家或地方有关产品质量标准 同时按照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要求与市政设施建设协调配套.井盖安装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必须符合有关的设计和施工技术规范 城市道路范围内的井盖安装工程竣工、必须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井盖设施应当完好、井体顶面与周围路面要齐平 相对高差要符合有关行业技术规范。确保行人和车辆通过时无响动,不移位.不损坏 为提升城市道路景观效果、新安装的井盖要使用隐形井盖.即在井盖的上方再增加一道与道路材质。色彩、图样,标高一致的井盖。井盖应设置统一标识,注明产权单位的名称.管线上方应设置美观耐用的提示标志.对原有井盖要逐步按照此标准进行改造。不符合质量标准及设计和施工技术规范的井盖不得安装.第三十六条、各类管线产权单位设置在道路上的各类箱,柜、原则上要入地.不能入地的要拿出符合规划的效果图,在指定位置设置、否则按违章设施处理 原有设在主要节点处的箱.柜.要按照统一规划、逐步改造.箱。柜、体上要标注产权单位名称和维修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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