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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规划管理第十一条,坚持地上建设与地下管线建设统筹规划、科学合理开发地上地下空间.各类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本行业管线专项规划,并按法定程序报批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 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合理规划各类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第十二条,地下管线建设应遵守.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市城乡规划管理局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符合规定的,市城乡规划管理局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十三条。建设单位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提交施工地段地下管线现状资料、建设单位可以到市城乡规划管理局申请查明 地下管线现状资料不明或者不齐全的、应当查明现状,第十四条 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地下管线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定位放线。定位图经市城乡规划管理局审核后.方可开工建设.第十五条.地下管线工程竣工后,应将竣工图报市城乡规划管理局备案核实,地下管线工程未经规划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 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第十六条、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后一个月内,建设单位应当向市城乡规划管理局报送地下管线竣工验收资料,竣工验收资料应当包括符合济源城市坐标系的地下管线空间坐标数据.适用比例尺的城市带状地形图.地下管线图,成果表和控制测量成果等其他法定资料 以及相应的电子文档,电子文档须符合我市地下管线信息管理系统要求的数据格式标准 第十七条,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不得擅自迁移、变更或者废弃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确需迁移,变更或者废弃的,应当经市城乡规划管理局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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